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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抬高代表处门槛 半年16外资险企换首代

作者:胡金华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4-08 21:36:20

摘要:保监会抬高代表处门槛 半年16外资险企换首代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胡金华 上海报道

   从今年下半年起,外资险企在华设立代表处将受到更多硬性指标的“约束”,如果违规经营业务,更将面临严厉的处罚措施。
    本报记者了解到,中国保监会关于《外国保险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已于3月31日正式对外征求意见,反馈日期截至4月11日。尽管保监会称发布这份办法旨在加强对外国保险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不过记者发现,这份办法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相比,大幅提高了外国保险驻华代表机构的准入门槛。
    “自中国保险业对外资开放以来,基本上未对外资保险设高门槛,但自从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欧美的一些保险巨头纷纷撤出或减少对中国市场的投入,包括美国纽约人寿、荷兰ING集团、法国的AXA等,保监会发布新的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提高对外资保险在华设立代表处的门槛是非常有必要的。”4月7日,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副教授管贻升告诉本报记者。
半年16家机构换首代
    4月6日,在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保监会就批复了3家外资保险机构更换首席代表(下称“首代”)的申请。而在过去的半年内,保监会已经批复了共16家外资保险公司更换首席代表或公司名称的申请,且这些公司基本都是欧美和日韩的财产险公司。
    “这么多外资保险公司更换首代说明他们在境内肯定存在一些任职人员的资格问题和经营问题,否则保监会也不会如此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条例。”4月8日,上海一家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法规部人士分析称。
    记者注意到,办法规定外资保险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是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担任保险公司管理职务2年以上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保险从业经历;三年内未受重大处罚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在处罚条款中,保监会则规定,外国保险类机构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将予以取缔,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代表机构违法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首席代表责令撤换;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表机构;如果代表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同样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在外国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以国外财产险机构居多,因此违规经营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财产保险的现象可能都会有。”4月8日,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一位教授分析称。
资本20亿美元方可准入
    在办法中,记者了解到,最大的门槛莫过于保监会明确要求外资保险公司或集团如果要在国内设立独资保险公司,需要满足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等条件。而且保监会还首次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在申请设立代表机构时,上一年度年末总资产应超过20亿美元,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上年末总资产则应超过2亿美元。此外,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这些外资保险公司要持续经营20年以上,保险代理机构的外籍人员不得多于3人,首席代表必须从业8年以上。
    在驻扎代表机构的期限上,办法也做了明确规定:总代表常驻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40日,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离开代表机构的时间每次不得连续超过30日,如果离开代表机构连续超过14日,要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办法还要求外资保险代表机构不能违规开展保险业务,尤其是不能违规开展异地保险业务,且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方式。
    “这些要求应该说都是比较严格的,以前很多外资保险机构可能都做不到,不过现在得必须做到,不然就有可能面临处罚。”4月6日,一家外资保险公司上海代表处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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