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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改革的难点与契机

作者:杨涛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08-11-29 19:04:00

摘要:民间金融改革的难点与契机

 

杨 涛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副研究员

民间金融政策的多次转变
    早在1981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中,就肯定了民间借贷的作用,认为它是农业银行和信用社的补充,并提出通过银行、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来引导和管理民间信用的设想。
    然而,由于上世纪90年代的金融秩序混乱导致了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中央开始了长期的金融治理整顿过程,其中合作基金会到1999年基本被收编或关闭,而整个民间金融也几乎被“一刀切”地排除到“黑暗”之中。
    到2006年底,以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为界线,此后的民间金融发展却似乎突然迎来了新的春天,更多的决策者开始认识到,一方面民间金融的存在对中国经济功大于过,另一方面把民间金融纳入阳光之下并加以规范才是最佳出路。
    事实上,这种转变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民间金融客观地位不断提高的结果。仅就民间借贷的规模来看,已经在整个经济金融体系中变得举足轻重。虽然现在对于民间借贷的估计口径差异较大,最乐观的估计高达10万亿元,而保守的估计也要3万亿元以上。
    这么大的民间金融规模,通过两方面因素刺激着决策者的神经。一方面,在国家紧缩性的宏观调控背景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遇到了空前的困难,而民间金融在对其进行资金“供血”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这使决策层进一步认识到民间金融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在“金融脱媒”(编者注:金融脱媒是指在金融管制的背景下,资金供给绕开商业银行这个媒介体系,直接输送到需求方和融资者手里,造成资金的体外循环)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中央通过银行体系运用的货币金融政策作用效果逐渐弱化,而“脱媒”的核心因素之一,就是大量资金脱离正规金融体系,在民间自我循环,这也使得政府开始考虑如何通过“收编”民间金融,使其纳入宏观调控的作用机制。
民间金融
对经济发展的两面性
    从民间金融的积极角度来看,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支撑了中国经济中最具活力的民营经济的发展。改革早期曾经辉煌的乡镇企业,乃至基层国有企业的改革,很大程度上也是依赖于内部集资、外部非规范融资来筹集持续经营、做大做强的资金。到目前,民间金融更是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途径。
    二是对金融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虽然近年来中国金融业改革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是由于国有控股的基本格局没有变化,因此整个金融业的竞争性都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无论是国有控股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大多还停留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金融创新与金融服务水平难以提高,这就无法满足经济日益多元化的需要。
    三是对“三农”起到重要支持作用。随着各类商业银行逐渐“淡出”农村领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短期内难以“挑大梁”,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不够,作为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农信社也有商业化、市场化改革的强烈诉求。在此背景下,很多地区只能依靠民间金融作为经济活动的“润滑剂”,而且这一局面有可能还会长期存在。
    从民间金融的消极角度来看,最为典型的有两方面。
    一是由于民间金融建立在信用基础上,这在带来效率的同时,也蕴含了一定的风险,并且由于其没有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中,这种风险的积累是难以控制的。在经济运行稳定时期,相关的风险并不会突破安全点。但是,如果经济陷入衰退期,这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融资链条,有可能就会由于债务人的普遍陷入困境而出现断裂,从而对经济社会产生冲击。二是民间金融中的“黑色”部分,包括各类带有欺诈性或高风险的金融活动,一旦发生问题就会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并且影响社会安定。
    正是由于民间金融具有“双刃剑”的特征,因此必须估计到其改革的难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发展,一个首要问题是应当进一步明确民间金融的具体概念和内涵。事实上,民间金融本身并没有一个清晰界定的概念,正是由于这样,导致相关的理论研讨和政策制定往往出现偏差。当然,对民间金融的界定,可以从金融主体、金融制度、金融形式等多个角度来区分。其中,从政策介入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应该更加关注金融制度因素。也就是说,从是否符合现行金融制度的标准来判断,通常认为民间金融可以被分为以个人借贷为代表的“白色金融”、以民间金融组织为代表的“灰色金融”、带有诈骗和恶意融资性质的“黑色金融”。
“疏”与“堵”的政策
需要不断改进
    对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区分这三种类型的民间金融活动,不断改进“疏”与“堵”的策略。
    一方面,政府应该重点“堵”住黑色金融,例如诈骗性的非法集资。这就要求更明确非法集资的法律范畴,并设计出合理的评判标准、应对机制。2005年之后,非法集资与民间金融融合在一起,进入了一个活跃期,而此时的非法集资性质有些难以辨别。
    对近几年非法集资的蔓延,有几方面基本动因。一是法律概念的模糊。现行法规文件对非法集资的概念界定并不严格,即使是纯粹诈骗活动,政府也往往只在出问题时才严查。二是监管缺位。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非法集资的监管权从央行转到银监会,但在实际上并没有明确落实,产生了一定的监管真空。三是近年来民间金融逐渐得以正名,各地方对民间金融活动开始放松,而各种非法集资也借此东风重新流行。四是中小民营企业普遍的融资困境,导致许多民营企业家不得不求助非法集资以获得金融支持。五是金融市场的落后和居民理财工具的匮乏,使人们容易被非法集资中的高额回报承诺所吸引。
    可见,由于环境使然,诈骗性集资成为当前扰乱金融秩序的重要因素。要“堵”住这类非法集资,除了影响背景条件,需要政府更慎重地考察民间融资的性质。
    另一方面,政府应该“疏”的是合理的民间金融活动,包括灰色金融和白色金融。最重要的是疏通政府政策理念,从“管制”转为“监管”。某种意义上,民间金融一词本身仍带有浓重的旧体制色彩,意味着政府人为制造出一批“体制外运行”的金融资源。只有当所有经济主体、金融资源都纳入统一的游戏规则中时,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才能建立起来。
    还有,要疏通民间的间接融资渠道。目前推进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将引发重要的金融结构变迁,并为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金融体系发展创造机构基础。实际上,中国需要大量的这类本土零售金融机构,来满足县域以下不同层次、规模、地域的资金供求均衡,发展这类金融机构还需更大力度。
    再就是要疏通民间直接融资渠道。民间直接融资,往往与私人自发的金融创新活动结合在一起,也是金融深化的核心动力。私募基金走向阳光已指日可待,其他如债券、产权交易市场等也应进一步开放。通过引导支持民间直接金融创新,使大量过剩的民间资金更易找到用武之地。
    长远来看,为了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不仅应尽快健全民间金融的法律体系,保证规范管理有法可依,而且应当在市场准入、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加快改革力度。在此过程中,还应重视的一个问题,就是由谁来推进民间金融改革更有效率。我们看到,中国的各项改革很大程度上是由部门推进的,如果部门利益和目标在某项改革中有较大差别,那么这项改革的难度就会增加。因此,将来的民间金融改革的难点之一,就是能否建立超越各部门利益的协调机构,来从总体上制定和推进民间金融改革的战略目标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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