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金融正文

超预期收益被银行“独吞” 理财产品霸王条款赚管理费

作者:王雪涛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8-20 17:55:11

摘要:超预期收益被银行“独吞” 理财产品霸王条款赚管理费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雪涛 北京报道

   家住宣武区的张小姐告诉记者,其在银行购买了一款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但细读产品说明书后发现,该产品不但不保本,如果产品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超过部分还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不归投资者所有。 
    “银行大量发行此类产品是有目的的。之前市场只认为银行发理财产品为了揽储,但从超额收益归银行这件事看,银行正在利用‘霸王条款’大赚中间收入。”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在他看来,如果银行想拿走本属于客户的超额收益,“就应该对客户进行保本,这样产品收益高低都由银行承担才公平。”
理财产品如“雾里看花”
    不同银行多款非保本的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上都赫然印着“超出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的条款,如此类似于“亏了投资者扛、赚大了归银行”的产品设计,遭到了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多方质疑。
    记者注意到,中国工商银行新近推出了一款“中国工商银行高净值客户专属信托投资型人民币理财产品180天”。根据工行网站上的产品说明书,“该产品拟投资的资产组合预期年化收益率约3.42%,扣除工商银行理财销售费、托管费等费用,产品到期后,若所投资的资产按时收回全额资金,则客户可获得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00%,超过3.00%的收益部分为工商银行的投资管理费。”
    值得关注的是,这款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工行对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承诺。“这不就意味着如果产品亏损了我要自己负责,但是如果产品收益特别好银行就要拿走我的部分收益了吗?这样的规定我难以接受。说明书里又是理财销售费、托管费,又是投资管理费的,这么多种费用,让我很迷惑。”张小姐说。
    记者发现,如此让投资者难以接受的条款不仅出现在工行的这款产品中。招商银行推出的一款新品——“招商银行节节高升招银进宝之贷里淘金178号理财计划”,在该产品本金及理财收益一栏中,有如下内容:“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招商银行购入资产组合正常处置或持有到期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预期可获得最高到期年化收益率为2.80%,超出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
    招行在售的该系列的另一款产品“招商银行节节高升-招银进宝之贷里淘金179号理财计划”的产品概览中也有以上内容,唯一的区别是179号理财计划的预期最高到期年化收益率为2.95%。记者查阅招行网站上公布的产品列表发现,“招商银行招银进宝之贷里淘金”和“招商银行招银进宝之点贷成金”系列产品中均存在类似条款。
    “退一步讲,产品收益特别好的银行需要提取一定的业绩报酬,但是超过预期收益率的部分都归银行我就不能理解了,提取业绩报酬也要有个比例限制吧。”张小姐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霸王条款”大赚中间收入
    “如果超出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全部归银行,但亏损的部分要由投资人来承担,这对投资人来说是不合适的。”在北京理财规划师协会会长刘彦斌看来,“没收”了超额收益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尽量不买这种产品。
    “在目前国内的银行理财产品中,格式合同印记明显,投资者如果想要购买某款理财产品,除了少数可以协商,大部分都还是要接受这个合同的。”北京洪范广住律师所长期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董媛媛律师说。而格式合同最容易滋生权利义务不均衡的霸王条款。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多种问题,北京大学企业商学院研究中心主任赖伟民认为,这与银行、投资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有关。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认识还不够,对银行的了解更多停留在储蓄上。其次,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也是导致不公平条款大行其道的一个原因。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在资源、信息等掌握上相比投资者更强势。
    刘彦斌也表示,银行理财产品“霸王条款”与消费者缺少金融知识有关。购买理财产品时存在没看懂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投资期限、风险度等问题。
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
    “其实银行和投资者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对等的,而不是银行单方面来制订强势条款。”赖伟民说,如上面提到的理财产品条款中规定的“如果产品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超过部分还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不归投资者所有”,银行单方面这样规定,显得不公平。应该是由银行和投资者协商,如果投资者同意,那么超过部分可以归银行所有。
    赖伟民表示,解决银行理财产品的“霸王条款”问题,一方面投资者要更多学习金融知识,能更快地看懂条款设计;另一方面银行也应加强行业自律,银行在有些方面存在故意和放任行为;此外,从监管部门来说也应该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
    普益财富研究员黄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道,银行为了自身收益肯定要从理财产品中获取一定的费用,这个是合理的。但是这个费用收取多少和如何收取取决于产品自身成本和具体收益情况。如果银行在没有达到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之前已经收取了一部分固定的投资管理费用,而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还要全部归银行,这是不合理的,银行应该为投资者获取最大收益。
    黄琦说,投资者面对这样的条款,当然可以选择不购买这样的产品。但是现在国内的理财产品市场仍然供小于求,投资者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面临的选择并不是很多。
    刘彦斌则建议,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费,一个银行一个样,应该规范银行的费用收取标准。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