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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亲属涉嫌洗钱合肥受审3.85亿资金定性未果短期难判

作者:胡金华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23 22:32:57

摘要:汪建中亲属涉嫌洗钱合肥受审3.85亿资金定性未果短期难判

汪建中亲属涉嫌洗钱合肥受审3.85亿资金定性未果短期难判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胡金华 合肥报道

   被羁押在北京的“股市黑嘴”汪建中怎么也不会想到,两年前让三个哥哥及前小舅子帮他转移资产的案件如今竟导致了他家破人亡的下场。
    7月22日,他的两个哥哥及前小舅子以涉嫌洗钱罪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庭正式受审。而他的老父亲因为三个儿子相继被羁押,于去年11月27日含恨自杀,他二哥汪建华的丈母娘也因女婿被羁押,今年自杀身亡。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22日上午9点20分,作为“汪建中案”子案的汪建华、汪谦益、赵志宏三人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受审,公诉人提起的诉讼卷宗达到33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有3份,庭审时间整整持续一整天。尽管在今年6月4日,汪建中被以操控证券市场罪没收违法资金1.25亿元,罚款1.25亿元,并被北京当地法院强制执行收缴国库,然而在当日,公诉人提出的在2008年下半年汪氏兄弟帮助汪建中转移的资金,仍达到3.85亿元之多。
    “我现在也只期望法院给我丈夫一个公正公平的审判,还给他一个清白,他当初帮助汪建中转移资金并不知情这些钱的来源,而我们家人都知道汪建中自己作为老板,公司里很多事情从来都不和三个哥哥商量,他只会安排任务给他的三个哥哥去做,我老公是主动去公安机关自首的。”在当日庭审午间休庭期间,汪建华的老婆李凤秀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哭着说。
   不过,记者也了解到,虽然在本案中出庭受审的有汪建中两个哥哥汪建华和汪谦益,以及他前妻的弟弟赵志宏,但是同样帮助汪建中转移过4000多万元资金的汪氏大哥汪建强却并没有列席当日被告人。
3.85亿资金转移多地
    根据公诉人的举证,2008年6月至9月,汪建华利用自己的亲属账户,帮助汪建中转移资金1.08余亿元,汪谦益帮助转移资金1.05余亿元,赵志宏帮助转移资金1.72余亿元,三人合计转移资金共达3.85亿元。(另外根据公诉人举证,汪建中大哥也帮助转移资金4000余万元。)
    “我并不清楚汪建中的钱是从哪里来的,虽然心中也很担心,但是弟弟安排的事情,我们就去做,而且我们帮汪建中转移资金,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好处,汪建中也跟我们说这些钱都是合法的。”在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时,二哥汪建华说。
    在庭上,他也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弟弟汪建中在北京的首放公司,也不知道汪建中通过首放公司向广大股民推荐股票。他称自己是农民,每次帮助弟弟赚钱都胆战心惊,晚上还经常做噩梦,梦见自己在取钱转账的时候被人砍成重伤。
    公诉人在举证中称,在汪氏兄弟帮助汪建中转移资金的时候,汪建中也跟他们提起过他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并提起证监会在调查他账户资金的事情。汪建华则回答知道这个事情,但是他们并不清楚这是违规还是违法,也建议弟弟汪建中出去散散心。汪建中则表示,躲是躲不了的,如果犯罪,最多也就判个五年徒刑,没有那个必要出走。
    而在汪建中三哥汪谦益的供述中,他同样否认了知道汪建中要求三个哥哥帮助转移的资金是违法资金,同时表示,其中一笔高达6600万元的资金转移,自己只是办了现金转存手续,并没有将现金拿出柜台。
    “我是从2001年开始炒股的,也会看自己弟弟北京首放的公司网站,看到网站推荐的一些股票到星期一时都会大涨,但是我没有买自己弟弟推荐的股票。”汪谦益称。
    虽然汪建中的两个哥哥以及前小舅子都在法庭上否认对转移资金是非法违规所得资金一事知情,但是不可辩驳的事实却是,2008年6月开始长达数个月的时间之内,南京、上海、合肥、安庆、武昌等地都成为汪氏兄弟帮助弟弟汪建中转移账户资金的地点,汪氏兄弟每次都开着后备箱里装满现金的宝马车在长三角多个城市奔波。
    几乎每一次的转移资金,都是少则数百万元,多则数千万元,涉及的账户包括汪氏所有的直系亲戚。
    2008年5月27日,证监会对北京首放公司及其董事长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调查时,汪建中因害怕证监会冻结更多的财产,开始指示三个哥哥帮助其转移资金。据安徽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2008年6月1日,被告人汪谦益转移的第一笔资金就高达6600万元,6月2日转移的第二笔资金是1860万元,6月7日,被告人汪建华转移的两笔大资金分别是2000万元和1800万元。
    在认定上述事实之后,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也在起诉书中称,三位被告人明知这些钱是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还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控辩双方激辩案件性质
    在庭审中,五人律师团人员包括北京和合肥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们在公诉人列举证据之后,不停地对被告进行提问,并对公诉人的证据能否达到证明三位被告犯了洗钱罪的目的进行了多轮质疑。
    被告汪建华的辩护律师也在辩护中,对于公诉方提出的对汪建华指控的部分证据和口供的事实性提出有异议。
    “2009年1月份,公安机关对汪建华进行了连续三天三夜的审讯,不让他睡觉,并且他所录下的口供在他没有看到的情况下就让他签了字,他本人对这份口供的真实性有想法。”汪建华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称。
    被告汪谦益的辩护律师则表示,证监会已经对汪建中非法操作股市所得的1.25亿元进行了没收,而且还对其进行了同样金额的罚款,其现在转移的资金,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它就是非法的。此外,汪谦益没有参与汪建中的股票操纵案,不能构成洗钱活动,汪谦益也不具有主观上帮助汪建中洗钱的动机。
    而庭审辩论的第二回合中,公诉人也列出了第二份证据,指出在北京看守所的汪建中已经承认,除被证监会冻结的2.5亿元资金外,汪建中其他账户上的资金都是其在股市中赚取的。汪建中利用本人及其他8人的身份证开立的17个资金账户、10个银行账户及其下挂的股票账户买入了这些股票,在公众买入之后,又立即卖出。
    对此,赵志宏的辩护律师在第三轮辩论中表示,2009年5月份中国证监会已经冻结了汪建中的2.5亿元资金,而且证监会也说过(有汪建中的笔录证明),汪建中如何处置余下的资产,证监会不会干涉,而汪建中是由于担心余下的资金也会被冻结,所以将其资金分流转移。
    赵志宏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三点意见,以此作为判定三位被告是否构成洗钱罪的证据:首先是三位被告都没有在北京首放工作,其次是不知道这些钱的来历,第三是这些资金是在证监会已经宣布对汪建中股市操纵进行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之后处理的。
    截至当日下午4点,也未就上述两大悬疑得出结论,法庭表示由于被告人众多,案情较为复杂,并未当庭宣判。不过,记者发现,在庭上当被告辩护律师欲为其进行无罪辩护时,也被审判长制止。
汪建中的凄凉下场
    在7月22日庭审结束之后,《华夏时报》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这一案件或许短期内不能得出审判结果。当日出庭旁听的家属中,有被告汪建华的妻子、被告赵志宏的姐姐以及母亲,还有汪建华的孩子等。
    赵志宏的母亲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赵志宏有两个小孩,他以前没有工作,为了生计去汪建中的公司上班,帮汪建中开车当司机,只是想多赚点钱,没想到现在成了这个下场。
    此外,汪建中前妻赵玉玲也对记者表示,正在北京某处羁押的汪建中,目前或许还不知道他的二哥、三哥同样也被羁押,在7月22日以洗钱罪被正式起诉,即使去年11月27日,他的父亲因吞服大量药物自杀,离世前想见小儿子最后一面也未能如愿。
    “汪建中应该还不知道他的两个哥哥已经受审了,或许律师会告诉他。”赵玉玲称。而汪建中三哥汪谦益的300万资产也被查封。
    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自己也身陷囹圄,或许是现在汪建中最好的写照。
    记者查到的资料显示,汪氏兄弟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洪铺镇,虽然该地物华天宝,出了像陈独秀这样中国新文化运动史上的领军人物,却仍然是安徽最贫困的县之一。
    在艰苦的环境里,汪建中以优异成绩考上厦门大学,成为乡里第一位大学生,主修金融专业。2001年,汪建中和前妻赵玉玲成立北京首放投资咨询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汪建中持有80%的股权,赵玉玲持有20%的股权,2002年进行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汪建中出资800万元,赵玉玲出资200万元。
    在2002年到2005年的熊市中,汪建中一直活跃在资本市场上,而到2006年牛市时,生意相当红火的汪建中却已有意“淡出江湖”。
    根据汪家亲戚透露,汪建中发家之后,这个名字则多与其家乡的慈善活动联系在一起,他出资5万元为家乡修建公路;出资10万元为村里56户居民安装了有线电视,兴建了公共活动场所,修建了当家塘和裴畈圩水利设施工程;汪姓村民男人60岁以上、女人55岁以上,每人每年可享受500元养老金;凡是本村学生上大学、高中,均有一年500元补贴;2007年1月,他捐资200万元,改善母校高河中学的办学条件和师生奖励;10月,他又为母校洪铺中心小学捐资35万元用于整体搬迁。同年,设立“安徽省建中教育发展基金会”;2008年5月汶川大地震后,他发起“为地震灾区孩子重建一片天——中国股民爱心捐款”倡议活动,北京首放公司及员工共捐款15万多元。然而也正是从这个月起,证监会开始对汪建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接下来等待汪建中以及其他三位被告的,是法律的审判。
    “就目前国外的情况来说,汪建中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了,但鉴于汪建中一案的社会影响以及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状况,在定罪量刑方面尚存有争议空间,假如汪建中只是炒股,不做股评,他没任何罪;他只是股评,没有炒股,也没有任何罪。如果说汪建中的行为有问题,应该是在这两个行为的结合上。汪建中案在中国可以算是第一案,将会指引以后的立法方向。”7月23日,上海法律界一位人士接受本报采访时分析。
    不过该人士也表示,真正要对汪建中案进行定性,首先是对这起案件定性,汪建中案还没有开庭,也许留给其家人和外界更多的是焦躁的期盼和等待,《华夏时报》也将继续对该案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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