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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要求领导干部每年报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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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12 08:12:15

摘要:中央要求领导干部每年报告财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全文共23条。该《规定》所指“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规定》指出,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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