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法律实施和执行!全国人大代表贾红光建议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全国人大执法检查|两会声音

作者:王晓慧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4-03-05 15:54:06

摘要:贾红光是一名肢体残疾人代表,他希望通过自己的调研和努力,让更多的残疾人,走出家门,走向社会。此外,贾红光还提出了关于全面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建议,该建议也是本年全国两会中,代表委员提及较多的内容。

巩固法律实施和执行!全国人大代表贾红光建议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全国人大执法检查|两会声音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晓慧 北京报道

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下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实施,当年,共立案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900余件,切实以公益诉讼之名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

今年两会,部分代表委员将关注的焦点转向了该法,旨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巩固相关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全国人大代表、东京残奥会游泳冠军贾红光表示,在法律刚刚通过、实施的重要节点,通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人大执法检查这种形式,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巡视”作用,切实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广大残疾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在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道路上不让一个残疾人掉队。

贾红光是一名肢体残疾人代表,他希望通过自己的调研和努力,让更多的残疾人,走出家门,走向社会。此外,贾红光还提出了关于全面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建议,该建议也是本年全国两会中,代表委员提及较多的内容。

建议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全国人大执法检查

202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共有8章72条。

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强调,“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步入新时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具有更高目标,面临更高要求,承担更多任务,需要及时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应运而生。全国人大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执法检查正当其时。

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无障碍环境建设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作出专门批示、指示。例如,2021年和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办工作时,对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要求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也对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做了部署安排。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当前无障碍环境建设还存在诸多突出问题。比如,社会公众对无障碍的认识还不够深入,认识不到无障碍环境的基础性、通用性、普惠性和广泛受益性;无障碍环境建设不充分,无障碍设施覆盖率不高,信息交流无障碍发展滞后,社会服务无障碍依然相对薄弱;无障碍环境建设不平衡、不系统,碎片化问题依然突出,制约了整体发展水平和效能;无障碍设施质量不高,不达标、不合格、不好用的现象依然存在。

“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开展人大执法检查,加强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贾红光表示,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发展,执法检查充分发挥了“法律巡视”作用,已成为保证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有助于找问题、补短板、促提升,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巩固相关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就此,贾红光建议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全国人大执法检查,采取深入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不同形式,走企业、进社区、入校园、访车站,既要看以成效和经验为主的好典型,也要暗访违法违规的负面问题。同时,在严格进行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通过座谈交流研讨,找准问题症结,深入分析原因,找准根源,并责成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处理结果的书面报告。对于长期性、反复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安排跟踪监督、再次监督,让执法检查产生长期常态化效应,避免“就事论事”“书面整改”。

建议全面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就业,是残疾人自强自立,实现自身价值,融入社会,奉献社会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残疾人就业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残疾人就业率偏低、就业层次偏低、收入水平偏低的“三低问题”一直都是影响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的主要因素。

2013年,中组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对一些地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出台了措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

根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相关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中再次提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五条规定,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残疾人理应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但是,残疾人就业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比如,仅有为数不多的残疾人按比例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同时,在公务员招考方面,虽然一些地方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招录残疾人,“国考”的大门为残疾人越开越大,但是从制度层面分析,定向招录依然不足以为残疾人进入公职扫清制度障碍。受制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残疾人自身条件的缺陷,能最终进入公职者仍为极少数。此外,残疾人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偏低,在就业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残疾人参加公务员考试面临着适合岗位少、学历要求高、体检标准高等难题。要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需要有意识的自觉和行动的自觉。

就此,贾红光建议,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但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体检参照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仍然有部分条款禁止残疾人报考,建议给残疾人放宽体检标准,厘清不同岗位的不同条件资格和身体标准。在技能水平达到标准的情况下,适当放宽一些身体条件;为保证各地出台的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条例、规定更好落实,应该加大单独设岗、定向招聘力度,定期公布党政机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数量,启动追责机制;建立残疾人就业能力评估认证机制,以此提升机关和事业单位岗位供给与残疾人需求相匹配度。

同时,借助中国残联“大数据”,各地残联结合辖区内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具体情况,对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着力构建就业市场对接、就业指导服务、就业信息匹配、就业数据追踪的“四位一体”精准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努力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

责任编辑:周南 主编: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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