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过亿元,江苏省电力公司原总经理费圣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一审被判死缓|快讯
文/胡雅文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9月26日消息,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江苏省电力公司原总经理费圣英贪污、受贿一案。因犯贪污罪,被告人费圣英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因犯受贿罪,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青岛中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费圣英在担任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报销个人消费发票、签订虚假居间合同等方式,侵吞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公款3341万余元。
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费圣英利用担任江苏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投资入股、公司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费圣英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配偶非法收受财物10540万余元。
青岛中院审理认为,费圣英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履历显示,费圣英于1958年出生于江苏丰县,1980年7月毕业于南京电力学校(现南京工程学院)财会专业,同年9月参加工作。历任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经营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副总经理(电力工业部物资局副局长)、电力工业部综合管理司副司长、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经营部副主任、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副主任;江苏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国家电网公司总审计师等职;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浙江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等职。
编辑:张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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