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迎来二审:董事、高管执行职务因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 快讯
摘要:12月27日,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了股东出资责任、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完善董事责任等规定。
文/邱利
12月27日,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了股东出资责任、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完善董事责任等规定。
具体来看,主要修改如下:一是强化股东出资责任,明确失权股权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缴纳相应出资。二是完善公司治理,明确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外,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三是完善董事责任规定。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强化上市公司治理。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作出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
编辑: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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