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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频下罚单!两期货公司踩红线:员工将客户有偿转给第三方 居间人管理不合规

作者:叶青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2-11-30 17:24:13

摘要:临近年底,监管层频频发布针对期货公司违规的警示函。

监管频下罚单!两期货公司踩红线:员工将客户有偿转给第三方 居间人管理不合规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叶青 北京报道

临近年底,监管层频频发布针对期货公司违规的警示函。一般而言,期货公司在合规和内控上过于放松,往往就会踩到红线被处罚。11月14日,深圳证监局对中金岭南期货出示了警示函,11月2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对大地期货有限公司衢州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华夏时报》记者致电大地期货总部办公室,询问相关事宜,办公室相关人士表示,不清楚警示函相关内容,但会上报领导。不过,截至记者发稿,记者并未得到正面答复。

记者致电中金岭南期货,中金岭南期货客服表示,不接受采访,暂时没有什么可回应的。

员工将客户有偿转给第三方

11月2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对大地期货有限公司衢州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该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向客户推荐第三方代为从事期货交易并收取费用的违规行为,营业部负责人在知悉员工违规情况后未及时完整上报,且未开展核查处理工作。

浙江证监局认为,这反映出该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衢州营业部应当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提升合规水平,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衢州营业部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此,深圳某期货高管李经理接受《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营业部从业人员向客户推荐第三方代为从事期货交易并收取费用的违规行为,大概率是给客户联系盘手,开始赚了点钱,找客户要分成了,后来赔了,客户不乐意了。

对于这类事件,总体可以归结为一个中心思想,期货公司应完善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加强管理。不过,李经理表示,上述违规行为,可能也与期货公司手续费恶性竞争有关系。

据了解,期货公司的业务人员的薪资结构基本上是底薪+绩效,底薪根据客户权益/净留存手续费分级制定,基础底薪也就3000元上下,扣了五险一金也就2000元多点。绩效完全看净手续费留存,比例是留存手续费的20%至50%之间。

“在这种低收入的情况下,一些从业人员为了增加收入,就可能做出违规的事情。”李经理表示,这种薪资标准,期货公司也很难招到合适的业务人员,尤其是分支机构。从监管函字面理解,就是员工把客户介绍给第三方做代理操作,负责人对这事睁一眼闭一眼,结果第三方给客户做赔了。客户也是个经验老道的家伙,给你做,赚了没话说,但亏了就投诉期货公司。

此次,浙江证监局不仅对大地期货衢州营业部出局警示函,还对衢州营业部负责人也进行了通报。11月25日,浙江证监局称,钱骏作为营业部负责人,未有效履行相关职责,对员工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2021年和2022年修正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2021年和2022年修正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履职能力,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有期货业内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也应该关注期货公司经纪业务收入严重下滑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其次,期货公司应该完善基层业务人员的薪资制度,提高业务人员的收入。另外,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不应该只是一份制度,更应该落到实处,做好从业人员的合规培训,完善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的工作流程,做好内部监督工作。

天眼查显示,大地期货有限公司前身为“浙江大地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

居间人管理不合规

11月14日,深圳证监局向中金岭南期货发布警示函称,经查,中金岭南期货居间人管理存在以下问题:居间人行为管理不到位、居间人介绍客户外接系统合规审查及异常交易监测处理不充分等。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金岭南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金岭南期货应强化居间人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加强外接系统合规评估,切实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官网显示,中金岭南期货成立于1993年3月,注册资本人民币5.6亿元,是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针对警示函内容,华东某期货公司高管仲经理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对居间人的管理,期货公司需要根据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制度,完善居间人管理的相关流程,对居间人介绍的客户,应根据客户盈亏情况、交易频率、交易系统登录情况等,做好定期回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据统计显示,今年以来共有18家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收到监管措施,期货行业的整体监管力度正在不断加强,其中包括居间人职责方面、期货公司员工代客理财、未及时报告负责人变更以及交易系统出现异常等问题。而从这18次监管措施来看,居间人职责的问题出现次数最多。

期货行业的居间人主要是利用信息不对称,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业务从中收取费用。居间人制度是期货公司开拓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有一定客户资源的非期货公司员工增加收入来源的渠道。此前,由于监管层并未形成对居间业务的统一规定,因而,配资、刷单、喊单等在大宗现货领域被集中整治的顽疾一度在居间人展业时频繁出现。

不过,近年来,伴随着中国期货市场日益壮大,居间人市场的风控问题,一直是监管层关注的重点。2021年9月10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过渡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9月9日。

今年9月5日,中期协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满相关安排的通知,2022年9月9日过渡期结束后,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机构居间开展居间合作。期货公司应严格把关,审慎选择拟延续居间合作的居间人,并督促合作居间人在2022年12月31前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业内人士表示,预计部分依靠居间人开展业务的期货公司会受影响。

此外,随着2022年8月1日《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施行,对整个期货行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业内人士表示,首部基本法开始实施,期货违法成本大幅提高,也赋予了期货公司更大的责任。交易者拥有对从事损害交易者利益行为的期货经营机构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期货经营机构一旦做出向交易者作出保本承诺、与交易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诱骗交易者交易、向交易者提供虚假成交回报、挪用交易者保证金等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且给交易者造成损失,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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