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发债券程序简化,人民币债券发行品种与渠道或更丰富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永菲 冉学东 北京报道
我国决定废止实施了长达14年的《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12月28日,央行发布〔2021〕第24号公告称,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债券管理框架,提升境外发行债券的便利度和灵活性,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废止2007年6月8日发布的《暂行办法》。
程序简便、优化
根据公告,《暂行办法》废止后,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在现行管理框架及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
此前,《暂行办法》规定,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需由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对其资格和发行规模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
一位境外发债的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在央行与发改委各自范围分工负责,省去了央行与发改委共同审核以及报国务院的流程,审批时间大幅缩短,境内金融机构可以抓住低息发债时机低成本融资。”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随着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加快构建,我国全口径外债管理不断完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逐步建立健全,《暂行办法》已无法完全满足当前发展需要。《暂行办法》废止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及香港之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本、外币债券不受影响,并且程序将更加简便、优化,在核准额度内可自主选择具体发行区域和发行窗口。”
《暂行办法》废止后,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程序只需要为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出境外发债申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规定,计算并报送本机构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在此上限内,人民银行对其本、外币债券余额进行核准。同时,在金融机构在赴境外发行债券前,向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即可。
上述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暂行办法》废止后,将有望刺激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发债。由于境外发债成本低于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可以以更低的利率进行融资,还可以吸纳海外资金,促进融资结构更加多元化。此外,也为境外投资机构对离岸人民币投资品种配置提供了便利。”
有利于丰富人民币债券品种
自《暂行办法》发布以来,截至2021年上半年,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1478亿元,对丰富境外人民币市场投资产品,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使用渠道,提升人民币影响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时机成熟的背景下,《暂行办法》废止,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债条件进一步宽松,境外人民币市场投资品种更加丰富。比如提供更高利率与更高信用评级的投资品种,满足海外投资人对人民币储备资产的更高的收益与安全需求,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一位券商机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当下海外企业与投资机构买入人民币品种有限,如投资人民币央行离岸票据或通过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人民币国债或政策性银行债等。但是目前的投资渠道一方面成本较高,另一方面,渠道有限,对于人民币债券进一步发展造成阻碍。
记者了解到,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发债能否获得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认可,也至关重要。我国对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要求较高。根据《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3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要求。
“符合赴境外发债要求的优质金融机构对接国际知名信用评级机构是比较有优势的。”上述券商负责人介绍。
2007年实施《暂行办法》至今14年以来,进一步了扩大香港居民及企业所持有人民币回流内地的渠道,加强了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往来以及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内地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香港金融市场增加了新的市场主体和债券币种,扩大了香港银行资产业务范围,增加了香港居民及企业的人民币投资选择。
《暂行办法》废止后,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将继续稳妥有序做好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债券相关管理工作,助力金融机构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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