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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局介入长虹“造假门” 调查结果4月初出炉

作者:于华鹏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05 20:38:53

摘要:证监局介入长虹“造假门” 调查结果4月初出炉

本报实习生 于华鹏 北京报道

四川证监局对四川长虹“造假门”一案的介入,似乎使人们开始对这件事重视起来。 

记者致电四川证监局进行求证,该局负责人对调查一事未予否认,并称目前已就接到的举报信开始进行相关程序的办理,但对调查的具体内容和进展拒绝透露。 

   举报人范德均的律师、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薛昌向记者证实,四川证监局2月20日已受理该案,所谓的第二程阶段的调查只是“内部说法”,并非进行了2次调查,所以根据相关法规,应以2月20日为起算日的45天内,也就是4月6日前公布调查结果。

证监会介入调查 

近日,一封举报信将四川长虹推向了“造假门”的深渊。 

多位实名举报人向证监会和相关媒体提供了大量举报材料,详举了四川长虹10多年来的财务问题,其中1998年虚增销售收入50亿元的情况颇受关注。随即,四川长虹发表声明予以否认,认为“长虹历年财报中销售收入的确定均符合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然而,就在双方恩怨纠葛之际,事情又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位曾代表股民起诉五粮液偷税漏税的律师爆料称,长虹2008年年报披露存在漏洞,披露的成本、费用存在差异约155亿元,长虹2008年可能存在同时虚增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上百亿元。

作为国内老牌家电龙头的四川长虹,再次被推向浪尖。

最新消息称,四川证监局3月1日起已经就此案件进入第二程阶段的调查,4月中旬前将有结论。 

对此,记者3月5日致电四川证监局进行求证,该局负责人对调查一事未予否认,并称目前已就接到的举报信开始进行相关程序的办理,但对调查的具体内容和进展拒绝透露。 

 薛昌向记者证实,四川证监局2月20日已受理该案,所谓的第二程阶段的调查只是“内部说法”,并非进行了2次调查,所以根据相关法规,应以2月20日为起算日的45天内,也就是4月6日前公布调查结果。

与此同时,他针对长虹的声明表态称,长虹能成为国产家电的龙头,靠的是消费者和投资者和信任和认可,如果长虹继续否认造假,将流失二者的信赖,后果将极为惨重。

此间,记者多次致电四川长虹,均未接通电话。

还原11年前财务“真相”

根据举报材料,1998年四川长虹通过重复记录销售旺季收入的方式增金约20亿元。数据显示,四川长虹1997年会计年度是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但是四川长虹1997年度销售收入账务截止日期实际为1998年1月31日,将1998年1月1日到1月31日春节销售旺季近20亿的销售收入计算到了1997年度,这20亿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票面开票日期均为1997年12月31日。但是这部分销售收入在1998年度以变通的方式再度被计入年报。

  不仅是1997年,据举报材料称,1998年长虹再次如法炮制,将1999年1月的部分旺季销售收入计入1998年年报。根据四川长虹1998年的年度财务报表,1998年的会计年度实际为公历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面对销售收入虚增后业绩良好,作为举报人之一的原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服务处湖南管委会主任范德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却表示,当年由于“济南罢售”、特大洪水和垄断国产彩管事件的影响,长虹的销售情况并不好。据其掌握的销售数据显示,1998年2月1日到1998年6月30日,长虹的彩电销售收入不到30亿。 

    然而,除了涉嫌重复记录旺季销售收入外,举报材料和举报人还指出长虹涉嫌的四宗罪:虚假提货和虚假财务记账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商业承兑汇票、应收票据与重庆百货财报不符、四川国贸与四川阆中家电两公司应收票据与四川销售回款数据不符。

虚增商业承兑汇票方面,薛昌对本报记者介绍,作为1998年四川长虹财务报表大额应收票据列示表中的一员,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应收票据高达4.658亿元。该票据为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应四川长虹要求开具,票额为3亿多元而非4.658亿元。然而上海英达未提过货,也没有销售和入库,也不是预付款,公司多次向四川长虹及董事长赵勇、总经理刘体斌讨要未果,也没有给出不予归还的解释。  

  此外,除了上海英达,与四川国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阆中市家电有限公司的财务方面也存在异常。如在四川长虹1998年的财务报表中,显示其对重庆百货大楼1998年末的应收票据为6.658亿元。而在当年重庆百货自己的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仅为9494万元,两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不相符。而四川国贸有限公司和四川省阆中市家电有限公司的应收票据也高达7.9405亿元和4.955亿元榜上有名。但范德均此前对媒体表示,这一数据纯属造假,他的理由是1998年四川省销售回款明细和返利数据证明该年度四川省范围内还没有一家经营长虹电子产品过3亿元的单位。 

    更进一步的,相关举报人还认为,1998年四川长虹的财务报表显示,该年度应收商业承兑汇票71份,共计22.5亿元,其实均为四川长虹作假结果。更为重要的,举报人认为四川长虹自1997年以来虚增销售收入50亿元,最终达到了1999年和2009年的两次再融资条件。对此,相关财务专家表示,如果该情况得到证实,长虹将因此遭到严厉的民事责任赔偿。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长虹有可能被处以3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罚款。

   据记者了解,根据1999年证监会的要求,连续3年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才具有配股条件,然而减去实际损失后,长虹1998年的净利润应该为9.4亿,每股收益低于0.47元,净资产收益低于8.53%,所以2009年9月发行的30亿可转债的财务数据可能不具备法律保障。 

长虹声明揭露过往“恩怨 ” 

    与此同时,长虹在2月25日发表声明,认为“长虹历年财报中销售收入的确定均符合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报道中提及的公司1998年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均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开具提货单证,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取得收款凭证,销售收入确认及财务处理完整、真实、合法。公司根据客户的商业信用等级采取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等不同结算方式,均系根据销售市场变化作出的一贯性政策安排,公司历年收取的商业票据均进行了正常的收款结算,不存在任何虚增。” 

   而在这份长长的声明中也牵出了一段过往“恩怨”。

据声明介绍,范德均系长虹公司员工,1998-1999年时任公司销售处湖南管委会主任,期间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公司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根据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00涪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范德均挪用公款炒卖承兑汇票,并将利差据为己有;假借商业单位名义销售公司货物窃取返利,金额达77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民事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遂做出2000绵刑二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2007年底范德均出狱至今,范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等多种方式反复纠缠公司,认为当初公司是有意为难他,要求公司为其“平反”,并“退还”全部赔偿款77万余元。对于范的无理要求,长虹公司本着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占,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严正拒绝了范的要求。对此,范德均多次对公司扬言,利用可以利用的一切工具和手段报复长虹公司。

  声明称,对于范德均的无理取闹和公开挑衅,长虹公司各级领导曾多次耐心地进行了开导和教育,反复告知其犯罪事实证据确凿,无需争议,即便其认为是“冤案”,也应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通过司法程序合理解决,长虹公司无权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并严正地拒绝了其诸多不合法的要求。范德均正是在要挟不成的情况下,开始了四处散布不实言论,中伤、诋毁长虹公司声誉。

    然而对于四川长虹单方面发布的声明,媒体报道称范德均当日回应,他对四川长虹声明中对其本人的相关介绍并无太大异议,不过他的案子和他举报长虹造假并无关联。

薛昌则对本报记者表示,长虹的声明旨在通过“丑化”范德均转移公众的视线。针对长虹对虚假门的否认,薛昌反问:像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4.658亿元应收票据一例,英达方面既未提过货,也没有销售和入库,而且讨要汇票也未果。作为正常交易票、款、货的票和货都不存在,不是虚增商业承兑汇票是什么?”  

 种种复杂的情况使四川长虹陷入了“造假门”,最终的结果还是要等待相关部门的最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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