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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标准出炉 央行称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

作者:刘佳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1-10-30 09:05:44

摘要: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此次《办法》正式出台,意味着“中国版TLAC(总损失吸收能力)”落地,标志着我国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这也为下一步我国完善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提供了重要借鉴。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标准出炉 央行称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刘佳 北京报道

时隔一年,由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财政部制定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

《办法》建立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设定了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两个监管指标,将监管要求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最低要求,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分别达到16%、6%,2028年初分别达到18%、6.75%;第二层次是在最低要求基础上,应满足相应的缓冲资本监管要求;第三层次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此次《办法》正式出台,意味着“中国版TLAC(总损失吸收能力)”落地,标志着我国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这也为下一步我国完善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提供了重要借鉴。

三年多过渡期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防范“大而不能倒”成为反思危机教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多数国家或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监管框架,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提出大型金融机构应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在陷入危机时,采取“内部纾困”的方式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避免动用公共资金进行“外部救助”。

据《办法》规定,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

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应当持有的损失吸收能力;内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向其重要附属公司承诺和分配的损失吸收能力。

《办法》规定,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包括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分别指符合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与风险加权资产和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加权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16%、2028年初达到18%,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6%、2028年初达到6.75%。同时,在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要求的基础上,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满足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等缓冲资本的监管要求。

在如何推动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稳妥有序实现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达标问题上,上述负责人表示,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25年初达到相应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目前距离达标时点还有三年多的过渡期。

信贷供给能力不受影响

自2011年以来,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相继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在我国和全球金融领域的影响力不断提升。

那么《办法》实施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有何影响?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符合市场预期,考虑到配套政策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压力不大,在其经营承受范围内,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

温彬分析认为,该《办法》正式出台,对提高我国大型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增强金融体系稳健性,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工、农、中、建四大行作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执行TLAC要求过程中,若单纯依靠利润内生补充资本,则可能限制资产投放和增速,因此要更加注重创新设计、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有效达到监管要求,维护经济金融稳定。”

此外,在《办法》中也规定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以下七项负债不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即:一是受保存款;二是活期存款和原始期限一年以内的短期存款;三是衍生品负债;四是具有衍生品性质的债务工具,如结构性票据等;五是非合同产生的负债,如应付税金等;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负债;七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难以核销、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的负债。

与此同时,《办法》还规定,满足下列合格标准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可全额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包括:实缴;无担保;不适用破产抵销或净额结算等影响损失吸收能力的机制安排;剩余期限一年以上(或无到期日);工具到期前,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赎回等情形。

面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触发事件和损失吸收顺序时,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规定,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强制要求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进行减记或转股。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在二级资本工具之后吸收损失,当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视情启动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减记或转股。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规定,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存款保险基金,可以计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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