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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保监局发文: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逐步实现绝对控股

作者:付乐 冉学东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1-10-16 11:01:23

摘要:《意见》明确,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加强对村镇银行的并表管理,设立或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村镇银行相关工作。主发起行不得在履职过程中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将村镇银行作为违法违规行为的通道。

河南银保监局发文: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逐步实现绝对控股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付乐 冉学东 北京报道

河南银保监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履职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加强对村镇银行的并表管理,设立或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村镇银行相关工作。主发起行不得在履职过程中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将村镇银行作为违法违规行为的通道。

主发起行通过受让股权或定向募股等方式,提高在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逐步实现对村镇银行的绝对控股或有效管控。要确立主发起行在村镇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中的主导地位,防止社会股东不当干预甚至谋取村镇银行控制权。

设立村镇银行5家以上的,要按年度向本行董事会提交村镇银行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

河南省联社应加强对省内农商行作为主发起行的行业管理,明确专门部门做好村镇银行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

提高对村镇银行持股比例

在切实增强主发起行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方面,《意见》要求主发起行不得在履职过程中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将村镇银行作为违法违规行为的通道,同时要求巩固和提高对村镇银行持股比例、完善对村镇银行的管理体系、加强业务指导和帮助、牵头组织重大风险处置、提供流动性支持等。

持股比例方面,《意见》明确,主发起行应协助村镇银行及时识别股东关联关系,及时发现并引退存在超比例持股等问题的股东,通过受让股权或定向募股等方式,提高在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逐步实现对村镇银行的绝对控股或有效管控。

今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表示,高风险村镇银行可引入地方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化解风险,持股比例可超过10%,但主发起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持股比例突破限制的,待机构经营正常后,应逐步减持至或稀释至监管规定范围内。

河南省本地城商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洛阳银行分别发起设立9家、7家、3家村镇银行。

《华夏时报》记者梳理发现,中原银行作为发起人,设立9家村镇银行,仅1家比例低于50%;郑州银行发起设立7家村镇银行,3家比例低于50%;洛阳银行发起设立3家村镇银行,比例均低于50%。

《意见》还要求,主发起行要在提高对村镇银行持股比例的基础上,加强对村镇银行的并表管理。主发起行应科学制定和完善村镇银行中长期发展战略,设立村镇银行5家以上的,要按年度向本行董事会提交村镇银行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

当村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时,主发起行应承担组织重大风险或问题的处置责任。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机制濒临或已经失效,社会股东非法控制村镇银行,被监管部门列为高风险机构,资本充足率等主要监管指标连续4个季度不达标,出现严重信用风险,主要高管人员被刑事拘留或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出现集中取款事件等。

四方面明确省联社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五次提及了河南省联社,在四个方面明确了省联社在村镇银行相关事件中的作用。

管理体系方面,河南省联社应加强对省内农商行作为主发起行的行业管理,明确专门部门做好村镇银行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

重大风险处置方面,对省内农商银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当主发起行不具备牵头风险处置能力时,省联社应负责总体协调或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流动性支持方面,对省内农商银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当主发起行不具备救助实力时,省联社应承担调配资金的责任。

风险处置牵头责任方面,若主发起行不具备牵头风险处置的能力,应推动主发起行股权转让,主发起行为省内农商行的,应督促省联社发挥行业管理职责,予以总体协调或代为履行主发起行职责。

此外,《意见》还明确,监管职责分工方面,河南银保监局新型农金处负责对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履职过程中权责关系及监管工作的政策指导、关系协调,村镇银行所在分局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同分局、不同条线之间加强联动配合。涉及与省联社相关工作的,由省局负责协调。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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