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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钢虚假陈述案二审判决已下发,2021半年度净利润预增126.38%至145.47%,利好股民索赔

作者:刘鹏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1-07-07 21:15:58

摘要:7月6日晚间,抚顺特钢发布《2021 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司2021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在4.15亿元至4.50亿元之间,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126.38%至145.47%。

抚顺特钢虚假陈述案二审判决已下发,2021半年度净利润预增126.38%至145.47%,利好股民索赔

刘鹏

7月6日晚间,抚顺特钢发布《2021 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司2021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在4.15亿元至4.50亿元之间,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126.38%至145.47%。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始终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在高附加值产品市场需求稳定增长的背景下,通过调整和完善产品结构,公司重点产品产销量持续增长。

抚顺特钢除业绩亮眼外,其虚假陈述系列案也有了最新进展。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抚顺特钢虚假陈述案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表示,二审判决的下发意味着只要是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均可获得亏损金额17%的赔偿,且抚顺特钢公司资金充裕,赔付能力较强,后续投资者可通过公众号股民索赔宝参加索赔,基本没有任何风险。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抚顺特钢股价自2020年开始爬坡,一路飙升,目前股价已经突破19元,长期持股的投资者至今已经有不少盈利,但只要在2018年1月30日时是存在亏损的,就算现在已经盈利,也可以起诉要求抚顺特钢赔偿索赔区间段内的亏损。

抚顺特钢虚假陈述系列案件源于公司此前多年的财报造假,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1)抚钢公司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2)抚钢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3)抚钢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4)抚钢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5)抚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存在虚假记载;(6)抚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后,多批受损投资者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抚顺特钢公司赔偿。截至抚顺特钢2021年一季度报告披露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307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587.47 万元,法院已经对648例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合计判决公司赔偿金额 2,380.21 万元,公司已向其中553名原告支付了 1,668.47万元赔偿款。

根据法院判决书内容,于2011年4月14日至2018年1月30日(含当天)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1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发送姓名、股票名称、电话到suopeibao@126.com,或关注“股民索赔宝”参与投资者维权诉讼登记。

值得股民欣喜的是,自抚顺特钢重组成功以来,公司业绩大涨,股价一路飙升,赔付能力完全不用担心。根据抚顺特钢发布的2020年年报及2021年一季报,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总收入62.7亿,同比增长9.3%;实现归母净利润5.5亿,同比增长82.6%;公司2021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8亿,同比增长25.1%;实现归母净利润1.7亿,同比增长115.5%;每股收益为0.09元。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抚顺特钢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12年12日,剩余时间已经不足一年半,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已有投资者实际获赔,受损股民可通过公众号股民索赔宝及时参加索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本文由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鹏律师供稿,不代表华夏时报立场。刘鹏律师,从业经验14年,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商事领域,擅长办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刘鹏律师团队联系方式

报名电子邮箱:suopeibao@126.com

微信公众号:股民索赔宝

请股民报名时提供如下信息:【股民姓名、联系电话、股票名称】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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