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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导致“价低者得”,两派专家意见互怼,规则该不该修改?

作者:林坚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1-05-31 15:58:12

摘要:因为价格相差1亿多元,资产原先的所有者无法接受这个拍卖,对拍卖规则提出疑问,引发法学界众多大咖级专家讨论,并形成两派截然不同的意见。

拍卖规则导致“价低者得”,两派专家意见互怼,规则该不该修改?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林坚 陈锋 北京报道

一份资产拍卖,出价前三名分别报出1.6927亿元、1.6917亿元、6267.19万元,按照一般拍卖规则,均应由价高者得。不过令人意外的是,最终,出价最低的6267.19万元的竞买人获得了这份资产。

原来,法院在拍卖前修改了拍卖规则,在该规则下,由于出价在前的两位竞买人先后都出现了“悔拍”,于是导致出价第三名的竞买人顺利“拣”到了这份资产。

因为价格相差1亿多元,资产原先的所有者无法接受这个拍卖,对拍卖规则提出疑问,引发法学界众多大咖级专家讨论,并形成两派截然不同的意见。

宋朝武、谭秋桂、肖建国、邱星美及常鹏翱等学者一方认为,司法解释规定了统一的拍卖成交规则,若拍定人“悔拍”,应该重新拍卖;张卫平、龙翼飞、汤维建、李显冬及龙俊等一方认为,法院有权依法制作、发布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规则,这种做法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竞拍结果合法有效。

该拍卖结果有效还是必须重新拍卖?基层法院修订拍卖成交规则的行为是否合理?规则修订后是否会有漏洞?又将进行哪些修改?这是在这场专家论证之外,还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

采矿权从“价高者得”到“价低者得”

据《华夏时报》记者2020年12月4日报道,河北丰宁集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集成矿业公司”)因几起经济纠纷,欠款4500万元,成为被执行人。河北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文简称“丰宁法院”)在立案后,决定对公司名下一金矿的采矿权进行拍卖,评估作价787.19万元,也就是该拍卖的起拍价。

2020年1月13日,丰宁法院对金矿采矿权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了第一次司法拍卖,最终以1.47亿元最高报价成交,但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付款。

4月27日,丰宁法院进行重新一拍。在该次拍卖中,经过上百轮网络竞价,第一竞拍人以1.6927亿元的最高价领先,第二、第三出价高者以1.6917亿元和6267.19万元出局。但丰宁法院的公开裁定书显示,第三出价高者——天润吉成矿业公司以6267.19万元成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

本应该是“价高者得”的道理,但在这桩拍卖案上却出现了“价低者得”的逆转,主要与丰宁法院在此次拍卖前特意修改竞拍成交规则有关。

该次拍卖的“竞买须知”第十三条特别规定,因本案已出现了“悔拍”的情况,为避免再次出现“悔拍”以及线下拍卖围标的情况,制定规则如下:如本次拍卖的出价最高者未按规定时间付款,即买受人未如期付款,则以出价第二高者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出价第二高者拒绝买受或同意买受但未按期付款,则以出价第三高者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以此类推,直至成交。

不过,按照司法解释,司法拍卖有统一的成交规则,若拍定人“悔拍”,执行法院应该组织重新拍卖。

于是,集成矿业公司对这一结果不服,认为丰宁法院越权修改拍卖规则,独创场外成交的变现处置新规并予以执行,严重违反拍卖程序和拍卖公开原则及法定变现处置规则,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不过,承德中院驳回了该申请,称丰宁法院在第一次拍卖的竞买人“悔拍”的情况下制定成交规则,并在平台公示信息详细披露,各竞买人充分知晓规则,在第一、第二位出价高者“悔拍”后,裁定采矿权归第三顺位所有,并无不当。

两派专家论证结果“严重打架”

2020年12月3日,多位执行领域专家学者围绕丰宁法院是否有权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之外,自行创设成交规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给出了一份专家论证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认为,拍定人“悔拍”的,法院应当重新拍卖。丰宁法院在“竞买须知”中明确不进行重新拍卖,更改司法拍卖的基本规则,违反了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符合法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认为,基层法院一旦修改了司法拍卖的竞拍规则,意味着每家法院的拍卖规则都可能会不同,竞买人必须要认真阅读每家法院的公告,将大大提高交易成本。而且丰宁法院在拍出价最高者和次高者“悔拍”后,确认与第三出价高者成交,事实上为不同竞买人设定了不同的竞买条件,这是法律严格禁止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邱星美认为,县级法院没有权力修改司法拍卖规则,是不言而喻的,否则最高法就没有必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按照丰宁法院确定的顺位推后的拍卖规则,可能会产生反向激励作用:‌‌如果拍卖只有三家参与,竞买人可以人为操作前两家抬高价格,第三家拉低价值,‌‌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晓兵认为,拍卖还要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在本案中,第三出价与最高价悬殊。相较于再次拍卖,丰宁法院直接决定‌‌‌‌出价非常低的第三顺应成为买受人,差价高达1个亿,很难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但有趣的是,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研究院中心主任李显冬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龙俊等专家学者在对此事进行论证时,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2021年1月11日,受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委托,张卫平,龙翼飞,汤维建,李显冬,龙俊等学者围绕丰宁法院重新拍卖程序中所制定的竞价规则的合法性,以及该拍卖案是否予以中止执行或暂缓执行进行了论证,并集体签署了专家论证意见书。据悉,2021年5月13日,该意见书由申请执行人之一丰宁满族自治县金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申诉案听证会上,当庭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上述专家认为,丰宁法院有权依法制作、发布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规则。在对案涉矿权第一次司法拍卖中出现买受人“悔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情况下,丰宁法院在重新拍卖程序中为防止再次出现“悔拍”造成执行周期过长而制定的竞价规则符合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同时利于执行效率的提高,符合网络司法拍卖的高效原则,也进一步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该规则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此竞价规则下的竞拍结果合法有效。

从结果来看,两方专家学者的论证出现了“严重打架”,一方认为法院无权这么修改,另一方认为法院修改拍卖规则合理合法。《华夏时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法学界专家,他们表示,两方专家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评价意见明显对立,在业界比较少见。

拍卖裁定应予撤销?

人民法院有没有修改拍卖成交规则的权利,人民法院修改的拍卖成交规则有没有违背相关法律,相应案例所代表的情形是不是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针对上述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人士。

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万昊轩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不难看出,丰宁法院‘新规则’附加了新的条件,增加了竞拍者的义务,变相修改了拍卖法的法律规定。”万昊轩表示。

万昊轩指出,任何规则的确定其重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应价值而服务的。在他看来,此次“新规则”是否能够正确拍卖出竞拍标的的真实价值需要关注。

北京唯盾律师事务所朱玉伯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达了与万昊轩类似的看法,他认为,法院制定的依次补位方式确定买受人的竞价规则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方式的规定,也实质性地改变了拍卖规则。

“出价次高的出价要约已经因更高的出价的出现被拒绝而失效。很显然,一个失效的要约无法使合同成立。”朱玉伯律师指出。在他看来,拍卖裁定应予撤销。基层法院修改的拍卖规则不符合法律关于通过拍卖的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的规定,以及《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名不愿具名的福建省某律师事务所林律师告诉记者,基层法院设立竞价规则不违法,但是竞价规则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虽然司法解释允许发布竞价规则,但是竞价规则的内容不能违反拍卖的原则和《拍卖法》的规定。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该拍卖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被撤销。”

制定“新规则”是否破坏法律指引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律师均提到了最高院关于在2006年回复福建高院竞买人逾期付款是否重拍的复函。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过《关于竞买人逾期支付价款是否重新拍卖的复函》(文号:〔2006〕执监字第94-1号)。复函中,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使买受人尽快支付价款、确保债权尽快实现。

万昊轩及朱玉伯律师均表示,上述复函针对的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的违约问题。买受人逾期付款未构成根本违约的,拍卖效力不受影响,构成根本违约的,可以解除合同,再行拍卖。该复函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解读为是对“新规则”的认可。

朱玉伯律师认为,法院私自修改竞买规则的做法将损害司法拍卖的公信力,也将破坏法律的指引作用。

“我们在关注程序合法的同时,程序到底合不合理确实还有更长的路要走,这不仅仅是某一个案件的正当性,而是司法的正当性能够经受社会公众质疑的关键。”不过,万昊轩律师指出,在没有更多证据和材料的前提下,不能妄断存在拍卖人员串通做局,设计“价低者得”陷阱的情形。

一位物权法专家对此表示,“专家意见书属于学术研讨或专业意见,本身无法律效力,仅供法官参考。故不同专家有不同意见很正常,不宜用一种观点去压制另一种观点。至于法官是否采纳是法官的问题,责任应该由法官负责。当然,专家无视客观事实、违背基本法律原则的除外。”

长期关注此案的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深律师申昀辉表示,“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对各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及时报告的要求,即在网络司法拍卖全面推进中,各高级人民法院应注意收集辖区法院工作过程中和系统使用中遇到的情况、问题与建议,定期整理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遇到法律适用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可以呈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处理意见。这些都是维护中央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的具体表现。”

受访学者认为出现意见分歧很正常

据《华夏时报》记者了解,集成矿业公司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起申诉。其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第1款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本案网络司法拍卖结果应当予以撤销,相应错误过户的采矿权应当执行回转,以维护中央司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

此外,集成矿业公司已向张卫平、龙翼飞、汤维建、李显冬、龙俊等学者发去公开询证函。在该公开询证函中,记者看到,该公司认为法律意见书的观点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将司法解释设定的执行法院制作拍卖公告、公开竞价规则之职责,混同为制定拍卖成交规则之职权,将最高法维护拍卖合同关系稳定、容忍买受人延期付款、谨慎实施重拍的本意,反推为执行法院有权允许出价顺位排后的竞买人(已被淘汰出局)“价低者得”。

对此,本报记者联系到了张卫平、李显冬及龙俊等学者。张卫平告诉记者,论证的依据均有书面呈现,不方便接受采访。李显东与龙俊均认为,本案为何造成如此争议,主要焦点在于最高法并未明确说明基层法院能否修订新的规则,法律具有一定盲区,尚有未明确解释清楚的地方。在李显东看来,双方学者均依据现有法律做出了论证,本质上并未有分歧之处。龙俊还表示,通过现有法律做出的论证并无不妥。

汤维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家学者出现意见分歧是很正常的现象,对同一件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与看法。专家学者们都是通过严谨客观的分析之后得出的结果。而且专家论证意见只是一个参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最终如何看待此事,还是要看法院,要相信法院的审判是公平公正的。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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