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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又迎来证监局千万罚单,ST榕泰股民索赔窗口正式开启

作者:刘鹏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1-05-14 22:03:44

摘要:日前,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投资决策、客户信用评价和应收账款催收、资金管理、存货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对其2020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导致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广东榕泰”变更为“ST榕泰”。

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又迎来证监局千万罚单,ST榕泰股民索赔窗口正式开启

刘鹏

日前,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投资决策、客户信用评价和应收账款催收、资金管理、存货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对其2020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导致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广东榕泰”变更为“ST榕泰”。

2021年5月14日,ST榕泰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认定ST榕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二、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三、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

针对证监会查明的事实,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提出了两项陈述申辩意见:第一,认为其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规定的“情节严重”而应被市场禁入的情形。请求免除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第二,认为大部分违法事实发生在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之前,应按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减轻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且2019年年报的披露时间虽然发生在2020年3月1日之后,但其中涉及的虚增利润等违规行为均发生在2019年度内,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属于上述违规行为的后续结果,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一并考虑前述情形。广东证监局经复核采纳了其第一项申辩意见,不再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但对其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证监局认为广东榕泰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均在新《证券法》施行之后才终止,适用新《证券法》进行认定并无不妥。同时,证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考量新旧法的衔接适用问题,酌情从轻,所以证监局最终未采纳其第二项陈述申辩意见。

广东证监局最终决定,一、对广东榕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二、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罚款;三、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四、对朱少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五、对林伟雄、杨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罚款;六、对罗海雄、林岳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5万元罚款;七、对高大鹏、冯育升、陈水挟、李晓东、郑子彬、杨愈静、陈东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八、对徐罗旭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以上处罚款累计近1500万元。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5月2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发送姓名、股票名称、电话到suopeibao@126.com,或通过公众号“股民索赔宝”参与诉讼索赔咨询及登记。

值得关注的是,ST榕泰是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第一家被罚累计超千万元的案例,成为首个突破60万顶格处罚的典型案例,由此也备受社会广泛关注。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ST榕泰财务造假方式与以往伪造合同、虚开发票等传统方式不同,该案利用新型或复杂金融工具实施造假,造假手段隐蔽,还被证监会点名批评,作为首次依据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的证监稽查典型案例,ST榕泰即日起将面临大批股民索赔,而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又遭受大额处罚,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并非好消息,投资者索赔要趁早,尽快通过公众号股民索赔宝参与索赔登记,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正当维权,用以救济投资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ST榕泰发布的2021年一季报显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约为2.7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7.8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256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20.30%,基本每股收益为每股0.018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20%,报告期末公司的总资产为32.02亿元,同比上年度末减少12.0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3.03亿元,同比上年度末减少0.95%。

(本文由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鹏律师供稿,不代表华夏时报立场。刘鹏律师,从业经验14年,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商事领域,擅长办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刘鹏律师团队联系方式:

报名电子邮箱:suopeibao@126.com

微信公众号: 股民索赔宝

请股民报名时提供如下信息:【股民姓名、联系电话、股票名称】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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