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健康正文

蓝正药业生产销售劣药被罚:停产整顿且负责人十年禁业,还将迎信用“黑名单”联合惩戒? | 315专题

作者:于娜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1-03-04 19:28:36

摘要:医药战略顾问周树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同一家药企为何屡次出现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值得深思。对涉案药企和负责人市场准人资格限制和联合信用惩戒,有利于加速医药行业的净化。

蓝正药业生产销售劣药被罚:停产整顿且负责人十年禁业,还将迎信用“黑名单”联合惩戒? | 315专题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于娜 北京报道

新药品管理法施行至今已有3月余,对生产销售劣药违反行为处罚力度加大,目前已有一批涉案药企的相关责任人被处十年禁业罚。不仅如此,等待药企的或还将有医保局的集采市场信用评价“黑名单”联合惩戒。

然而,还是有一些企业明知故犯。不久前,广西药监局公布了对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蓝正药业”)的处罚决定,由于蓝正药业销售劣药半夏(法半夏)、黄柏并伪造生产销售记录,对其负责人陈千权处以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此番蓝正药业是停业整顿期间又收到企业负责人被禁业罚,双重受罚之下,蓝正药业是否还有出路?《华夏时报》记者多次拨打蓝正药业联系电话,但是对方一直无人接听。

这并不是该药企第一次受处罚,《华夏时报》记者查询广西药监局官网发现,自2019年起,蓝正药业共收到过七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均与产品质量问题有关。

医药战略顾问周树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同一家药企为何屡次出现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值得深思。对涉案药企和负责人市场准人资格限制和联合信用惩戒,有利于加速医药行业的净化。

涉案药企双重受罚

天眼查显示,蓝正药业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生产与销售,中药材种植及技术推广,中药材购销等。

在2019年度药品抽验中,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正药业)生产的半夏(法半夏)(批号D181201)、黄柏(批号180701)经检验,其结果均为性状不符合规定。

蓝正药业生产销售劣药的同时,对上述两个不合格产品还存在伪造生产、销售记录的行为,广西药监局于2020年10月23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劣药并罚款合计279259.85元,以及停产整顿6个月。

依据2015年修正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达到情节严重的,要对其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罚。

经调查查明,陈千权于2017年任蓝正药业企业负责人,负责企业的全面工作,期间蓝正药业违法生产销售上述劣药黄柏、半夏(法半夏)并伪造生产销售记录,是企业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

据广西药监局,蓝正药业生产销售劣药半夏(法半夏)、黄柏并伪造生产销售记录,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陈千权为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被处以十年内(2021年2月10日起)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曹文律师告诉本报记者,由于蓝正药业的上述违法行为都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因此药监局是基于2015年版本的《药品管理法》作出处罚决定。而新《药品管理法》修订并生效后,不仅提高了罚款力度,加大了资格处罚幅度,还增加了人身自由罚手段,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

据业内不完全统计,2019年12月1日新《药品管理法》施行至今,蒙古、湖北、江苏等有9名制药人被10年禁业罚,包括药企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供销部经理等,涉及生产销售劣药、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混乱等违法行为。

信用联合惩戒有盲区

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国家相关政策力度不断升级,从法律法规、行政监管到市场惩戒等多个维度形成高压。

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开展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

据初步统计,开展专项行动期间,药品监管部门查办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领域违法案件10.77万件,罚没款18.40亿元;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945件7298人,起诉8791件17066人。

同时,各地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制定了不同的措施,比如山东提出“联合惩戒”,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行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发挥“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作用。

此前,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底前,各地应建立并实施信用评价制度,违规医药企业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并与药品集采进行联动挂钩。

按照医保局文件规定,除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都适用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价范围。

不过,有业内人士提出,在医保局的药企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中并没有纳入产品质量失信行为,如果企业偷工减料,生产劣质不合格产品供应集采,应如何判定失信?

“市场准入处罚相对于财产处罚更令药企忌惮。”周树认为,不过前述药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尚未正式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集采市场“黑名单”准入限制惩戒对其鞭长莫及,另外一些中小药企原本也不会走公立医疗机构的销售渠道,停业整顿之后又可以开工生产,出现一家企业多次因质量问题被处罚的现象,导致信用联合惩戒可能出现漏网之鱼。

责任编辑:方凤娇 主编:陈岩鹏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