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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大地震!监管再发文:合作方出资不得低于30%,贷款总量控制,信托、消金公司同样适用

作者:傅碧霄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1-02-20 22:06:42

摘要: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时,单笔贷款合作方出资不得低于30%,对于集中度与限额指标也做出了细化规定,并监禁跨区域经营,严禁商业银行将风控环节外包。

互联网贷款大地震!监管再发文:合作方出资不得低于30%,贷款总量控制,信托、消金公司同样适用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傅碧霄 北京报道

继互联网存款被叫停之后,互联网贷款也面临更强监管。

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时,单笔贷款合作方出资不得低于30%,对于集中度与限额指标也做出了细化规定,并严控跨区域经营,严禁商业银行将风控环节外包。

明确合作方出资比例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此前,2020年7月,银保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等事项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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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因此,《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出资比例的细化实际上能够约束互联网平台以小规模出资放大杠杆的业务操作。

她还指出,值得关注的是,《通知》的规定与去年的网络小贷新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体现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的原则。这背后反映出将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结合起来的思路,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实施机构监管的同时,实施对机构业务经营、交易的全方位监管。

降低对合作方依赖

为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而且,《通知》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此前发布的《办法》就有相关条款规定,以避免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办法》第53条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第54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

“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这样表示,并指出,《通知》细化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苏筱芮认为,该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避免过高的集中度使底层风险不断积聚;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审慎经营原则,防范大型互联网平台利用话语权跟流量优势裹挟中小银行机构,出现权责利不对等情形。

严控跨地域经营

《通知》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同时,《办法》第62条也专门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苏筱芮表示,地方法人跨区经营的风险防范是去年以来的工作重点,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借助互联网渠道快速扩张业务规模,既有互联网贷款,也有互联网存款,存在底层风险隐患,可能导致风险外溢。此次《通知》有利于从源头上明晰地方法人的业务边界,引导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坚守发展定位。控制跨区域经营后,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需要深耕本地经济,不去片面追求规模的快速增长,而是立足于本地精细化发展道路

信托、消金公司同样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将信托公司、消金公司也纳入适用范围。

《通知》明确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整体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此外,《通知》还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在苏筱芮看来,《通知》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是直接的,从商业银行的集中度、跨区经营、核心风控能力等方面提出要求,而对互联网平台是间接的。

至于实施时间,《通知》设置了过渡期,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

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苏筱芮对记者分析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互联网贷款业务得到大幅规范,但这半年多来又面临一些新形势,出现一些新情况,例如去年下半年部分互联网平台在金融营销宣传方面的不当方式引发争议,此次《通知》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暂行办法》内容制定更为完善的细则,能够有效遏制互联网贷款规模的快速扩张。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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