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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涉大数据征信业务等机构需持牌经营

作者:单美琪 孟俊莲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1-01-12 23:05:43

摘要: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办法》主要围绕“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提供、使用”“信用信息安全”及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对征信业务做出规定。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单美琪 孟俊莲 北京报道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办法》主要围绕“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提供、使用”“信用信息安全”及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对征信业务做出规定。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上述文件从适用主体、适用范围、信用信息定义、采集方式等方面对征信业务活动及信用信息使用的全流程进行指导与规范,完善征信相关的监管框架的同时,还有助于机构回归征信业务本源,便于机构遵照执行,提升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进一步推动征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则

“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以上来自央行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起草的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来看,首先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明确规定,使征信监管有法可依。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

《办法》也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则,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目前,信息安全、隐私保护领域存在一些乱象,例如违规收集与使用信息,强制、频繁、过度索取用户权限,超范围收集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主体下载App等,”针对以上,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此次办法提出的采集个人信息以及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等要求,有助于规范征信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对客户主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机构应当认真遵照央行规定,对标监管要求查漏补缺,同时,也应当遵守网信办、工信部相关规定。”

另外,《办法》还强调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反欺诈服务等不同种类征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动方面,《办法》也作了规定。从内控制度、软硬件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要求征信机构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应急和报告制度。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应当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等合理用途,并采取单笔查询的方式提供。

苏筱芮指出,此次央行下发《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预期中,去年年末,国常会曾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积极稳妥推进个人征信机构准入。此次文件的颁布,正是对国常会“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贯彻落实与积极响应。

专家:相关牌照放开利于市场构建

岁末年初,个人征信领域方面消息不断。首先是第二张个人征信牌照获批给行业带来了新的提振,但随即因鹏元征信的行业首例千万罚单而泼了一盆冷水。业界认为,此次文件来的“刚刚好”,进一步规范了包括个人征信以及企业征信的整个征信行业。

我国个人征信业务的发展步伐趋缓。早在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公布了有可能获批互联网个人征信牌照的8家机构名单,包括腾讯征信有限公司、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等。但两年后,央行征信局局长万存知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透露,8家机构没有一家符合颁发牌照的资格。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主要是两个方面的矛盾,第一个是个人征信业务是对自然人在金融等信用行为中的履约事实的记录、以及在此基础上做出的信用评估,这要求征信机构具有客观性、本身拥有海量的线上数据、相互之间能共享数据,一开始时将腾讯、蚂蚁集团与平安集团等巨头引入就是出于其拥有超大数据量的考虑。但这些私企出于自身生态圈的构建,很难愿意将体系内的数据共享给征信联盟,就与征信这一偏公益性的业务逻辑产生了冲突,也违背了监管层给私企颁发牌照的初衷。

另一方面,个人征信业务也涉及自然人敏感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与利用,在今天公民隐私保护日益强化的大趋势下,私企内部黑盒式的数据收集与加工也势必加大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互联网个人征信业务本身还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监管层没法给征信机构制定先验的标准,而征信机构很容易利用征信之名踩出个人隐私保护的红线,这也是不得不考虑的大问题。

而在苏筱芮看来,此次文件的颁布有助于完善数据规范与数据治理,能够为后续数据确权乃至推动完善数据流转和价格形成机制打下坚实基础。她表示,“此前,监管曾表示中国政府已明确将数据列为与劳动、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数据确权是数据市场化配置及报酬定价的基础性问题。征信业属于金融业范畴,而金融业作为数据密集型行业,更需要加强对数据、对信息的防护。”

而此次《办法》也在第四十四条指出,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适用本办法,意味着市场上以“大数据征信”“个人征信”等名义的机构需要持牌合规经营,否则将会如鹏元征信一样,因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而收到央行罚单。

也就是说,行业未来发展中,从业机构不仅要遵守征信业务和征信机构等相关管理办法,还需平衡隐私保护和数据使用、协同处理机构合作等相关工作。而未来央行是否会进一步对牌照开闸,那时候行业又将面临怎样的机遇和挑战?

“机遇是会大力推进整个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并能够促进整个金融市场和社会的发展。”中国并购工会信用管理专委会安光勇表示,“目前来看,基本上没有太多挑战。反倒是不进一步开闸,会面临很多挑战,尤其是目前面对各种疫情、房地产、中美贸易战...等各种危机。”

安光勇进一步指出, 目前脆弱的个人征信体系无法支撑各种危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例如,会有不少因疫情等原因而面临个人破产的群体,但我国至今还没有个人破产体系和相关制度来保护这些受到冲击的人群,甚至没有一些征信教育来教育和引领这些处于失信边缘的群体,而这些都是属于个人征信的业务范围。“只有通过进一步的开放(牌照),引进各种具有竞争力的机构的加入,才能支撑起这个社会体系。”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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