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智库|提高公共服务可及性 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

作者:刘振杰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12-01 19:46:24

摘要:作为我国重要的群团组织,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即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服务于残疾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公益智库|提高公共服务可及性 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

刘振杰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挥群团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健全关爱残疾人服务体系和设施,完善帮扶残疾人的社会福利制度”,为“十四五”时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指明了方向。

一、做好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是衡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标准。只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精准性,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以广大残疾人为主体的贫困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得到精准对接,为脱贫攻坚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题中之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现为全体公民基本公共服务获得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同,而只有实现了全体公民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才能保障广大残疾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结果均等。

再次,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小康社会意味着全体公民都能享受到高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而只有实现了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才能保障全体公民享有便利性、高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才能全面满足残疾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二、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坚持有解思维,把残疾人作为特殊困难群体予以重点扶持,建立起了更加完备、针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等制度体系,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并落实落地,广大残疾人家庭的生产生活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仍然突出。整体上看,在规模和质量上还有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是康复服务依然短缺。许多残疾人家庭因财力不济无法得到良好的康复服务。发达地区的康复医疗资源优于欠发达地区,城市的康复医疗条件优于农村,这种不平衡状况,需要通过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给予解决。

二是受教育状况不佳。尤其是农村特殊教育可及性水平还有进一步上升的空间。由于多种原因,随班就读政策在农村地区的实施效果令人堪忧。农村许多地区无村级、乡级特殊教育学校,甚至县级特教学校都较少,村级普通学校吸纳残疾儿童能力很有限。无上下学接送服务,孩子跟不上教学进度,教育救助不足等。

三是“重现金、轻服务”倾向仍比较明显。从基层的调研家访看,救助对象特别是残疾救助对象有钱买不到米,有米吃不上饭,有饭吃不到口的问题仍较突出。其实社会救助最缺的不一定是钱,而是服务。2020年中办国办发布的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对社会救助服务做出了专门安排,但政府资金投入和基层服务能力还没有及时跟上。

三、做好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政策建议

作为我国重要的群团组织,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即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服务于残疾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作为全国各地残联来讲,具体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低保对象甄选过程中应保尽保,使有限的社会救助资源惠及所有低收入残疾儿童家庭;提高残疾儿童医疗待遇,将肢体残疾儿童的矫治手术,脑瘫、智障和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治疗,自闭症儿童康复等纳入报销范围。对残疾儿童家庭购买辅助器具给予价格优惠或免费配发,并提供上门安装配适服务。

二是建立便捷的康复服务体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0—6岁阶段为最佳康复期,为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救助,要成为未来残疾儿童福利的主体。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要加快建设家庭康复和社区康复相结合的康复网络,确保每一个有需要的残疾儿童在家庭或社区都能够获得便捷的康复训练。

三是积极推广融合式教育。通过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位广泛协作,积极开拓“医教结合”“康教结合”“社教结合”“普特结合”的新路子,形成开放、包容、多元的发展格局,实现残疾儿童教育从内容到模式向个性化、灵活化转变。重视学前和职业教育对发展的影响,要将重点关注的范围放宽,向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阶段延伸,为他们精心培育未来的职业竞争力,做好残疾儿童人力资源开发。

四是创新托养模式,探索居家托养方式。在机构建设上,可利用区域内养老院、福利院中闲置资源,开辟相对独立的区块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也可在乡镇集中建设托养中心,有效利用闲置资源,节约建设资金,减轻财政负担。在运行机制上,政府建设、政府管理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托养机构的长期运转,可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机构运行,以公建民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到该项事业中。构建多元化服务体系,巩固家庭基础性地位,发挥社区依托作用,对失能半失能贫困残疾人采取亲朋照顾、邻里照顾等灵活多样的照护模式,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解决照护服务难题。

(作者为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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