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金融正文

两大重磅政策出台,民营金控平台面临考验

作者:王仲琦 冯樱子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09-15 18:38:48

摘要:“金融控股公司形态在我国已经是客观存在,但一直未整体纳入监管,存在着监管空白。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发布和人民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正式起步,后续还将有更具体的、更细的操作规则出台。”

两大重磅政策出台,民营金控平台面临考验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仲琦 冯樱子 北京报道

“金融控股公司形态在我国已经是客观存在,但一直未整体纳入监管,存在着监管空白。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发布和人民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正式起步,后续还将有更具体的、更细的操作规则出台。”

9月14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介绍说。

此前一天,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下称《准入决定》)。当天,人民银行同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金控办法》)。《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实施,将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有益的创新,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多元化、综合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两大重磅政策的出台,在国行智库研究员任涛博士看来:“这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迎来牌照监管时代,告别过去野蛮生长的监管空白阶段。”

金控公司进入牌照监管时代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指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机构。

在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已经开始酝酿建设这样一套制度,主要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对记者表示,国务院决定围绕设定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许可,并做出相应规范,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许可的范围,将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投资形成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规模较大的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准入决定》所称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须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其中,非金融企业集团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85%以上的,可以不单设金融控股公司,而直接申请将本企业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包括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等,应当经人民银行批准。

《准入决定》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条件。《准入决定》主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规定了审慎性要求。

此外,还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程序。主要规定了设立和变更事项审批的期限等内容,对于《准入决定》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存量机构,《准入决定》作出了过渡期安排。此外,《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13日已经与《准入决定》同步对外公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准入决定》的内容作了细化规定,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了制度保障。

民营金控平台面临考验

据任涛介绍,整体来看,我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分为四大类,分别为金融体系下的金控集团17家、大型央企背景下的金控集团7家、地方国企背景下的金控集团17家以及其它系列36家。前三类相对比较稳固,第四类由于多为民营企业控股,变动相对较大,比较不稳定,受政策影响较为明显。

任涛认为,本次监管重点主要为民企背景以及互联网企业的金融控股集团。同时风险点也主要出现在这一类金融控股公司身上,这也是为什么2017年以来民营金控较为引起监管部门特别高层关注的大背景。

主要风险表现为,个别民营金控平台投资动机不单纯,借助所控股金融机构获取大量金融体系资金、操纵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将所控股金融机构当成提款机,通过关联交易等放大资本金、进行利益输送、满足集团内成员以及境内外扩张需求(资产转移);通过虚假出资、操控壳公司循环出资或借助外部融资(如上市)等方式盲目扩张,大幅提升杠杆率,放大风险。如出售国内资产用于国外买入、利用国内上市和兼并收购等套现和转移资金、利用所控制金融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通过复杂的股权安排、关联关系、SPV、股权代持等集团化运作模式搭建复杂架构,隐藏控制权关系,利用政策差异进行监管套利。

潘功胜指出,此前我国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整体纳入监管,所以在监管方面存在着空白。在这个行业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等。比如说明天系、华信系、安邦系等。

具体来看,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以来,金融管理部门已经稳妥处置了像明天系、安邦系和华信系等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这样的一些企业集团。安邦系和华信系的处置工作基本上完成了,明天系的处置工作还在过程中。今年,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金融委的具体要求,在7月17日,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对明天系的9家金融机构实施了接管。目前,接管工作正在平稳有序地推进。关于山西潞城银行以及相关的德御系风险事件个案,山西省政府会同金融管理部门正在有序处置之中,整体风险可控。

事实上,《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对于大多数民营金控平台来说并非不可逾越的生死线,而是更好的防范风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并且安排了过渡期,对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而对于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人民银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节奏和时机,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