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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会议纪要立规高利转贷、职业放贷 或对助贷行业影响大

作者:朱丹丹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11-19 16:57:53

摘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重点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金融纠纷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一裁判思路。

最高法会议纪要立规高利转贷、职业放贷  或对助贷行业影响大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朱丹丹 北京报道

由于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近年来,监管加强了对非法借贷、高利贷等行为的打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重点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金融纠纷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一裁判思路。其中,在金钱之债的裁判思路方面,该纪要更是明确了变相利息的规定,以及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牟利标准以及借款人知情标准,明确职业放贷行为无效等等。

“我们发现《纪要》强调: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这将深刻影响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助贷’、‘网贷’、‘网络小贷’。”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

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张叶霞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从最高法会议纪要对高利转贷及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来看,可能会对“以助贷之名,行放贷之实”等助贷机构有影响,不排除会因此认定平台存在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之嫌。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亦强调,“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

助贷机构或受影响

虽然监管不断打击,但目前高利转贷依然是高利贷市场上的常见情况。

11月14日,最高院发布的上述《纪要》提出,要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以及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等。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纪要》认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对此,肖飒表示,这将深刻影响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助贷”“网贷”“网络小贷”。比如如果助贷机构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加上各类服务费等(可能被认为虚增利息),然后将款贷出去。那么,一旦把握不准“助贷”和“变相放贷”的界限(两者本身就是模糊的),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悲催后果,还将迎来人生的“牢饭时刻”--高利转贷罪。

又如何区分“助贷”和“变相放贷”呢?

“二者确实边界不清晰,所谓‘助贷’的实质是‘帮助别人放贷’;而‘变相放贷’的实质是‘假借别人之名自己放贷’。”肖飒坦言。

在她看来,这里的核心点在于,实际上到底是谁决策、谁发出指令去放贷。而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银行的看家本领也是银行之所以是银行的关键本领:风控,也外包给金融科技公司,那么,掌握了银行的风控实际上就是“真正放贷与否”的决策者。如果现实中,还存在抽屉协议(要求金融科技公司反担保),那么,就坐实了金融科技公司“变相放贷”的事实。随之而来,持牌机构可能会吃一顿板子,而非持牌的金融科技公司老板及高管可能会身陷囹圄。

张叶霞亦向本报记者分析指出,目前助贷行业存在金融机构将核心风控交由助贷机构来做,自身风控流于形式,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会要求助贷机构提供各种担保,这就可能会出现助贷机构存在“以助贷之名,行放贷之实”之嫌,而且助贷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并且助贷机构通常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也会收取各类服务费、管理费等,从最高法院会议纪要对高利转贷及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来看,可能会对此类助贷机构有影响,不排除会因此认定平台存在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之嫌。

事实上,今年来,监管也在不断加强对助贷业务的规范。比如10月份,北京银保监局印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直指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开展的助贷、联合贷类业务,对银行机构提出了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开展合作等“五严禁”要求。

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肖远企日前亦表示,对于“助贷”业务,监管部门一直密切关注银行与第三方机构、金融科技平台的资金、技术等各类合作。一方面持开放态度,另一方面会密切关注助贷业务的潜在风险,比如科技安全风险等。

不合理“变相利息”可减免

与此同时,本报记者还注意到,关于金融借贷,《纪要》着重明确了变相利息的认定。

《纪要》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事实上,在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之下,的确出现一些金融机构为增加效益,采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变相了提高贷款利率。

不过,也有人士坦言,虽然这一要求主要针对金融机构,但对现金贷等机构以服务费、保险费等名目变相收取砍头息现象也有一定震慑作用

“目前行业中确实普遍存在放贷机构以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会员费等名目变相收取高息情况。” 张叶霞坦言,而之所以会出现放贷机构变相收取高息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放贷机构为了通过宣传低息吸引客户的同时为了获得高收益,另一方面是为了规避现有监管对贷款最高年利率的限制。

她还进一步向本报记者表示,一些放贷机构变相收取高息,可能会出现实际借款利率超36%情况,增加了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同时可能会出现借款人无法直观地了解实际借款利率情况,从而导致借款人忽略自身还款能力,引导借款人不理性消费。

本报记者在聚投诉平台上亦发现,涉及变相利息的投诉多达700多条,投诉的对象除了网贷公司之外,还包括支付公司、一些银行以及保险企业。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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