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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银行原业务经理涉伪造国债凭证案 诈骗企业700多万元

作者:王仲琦 冯樱子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3-15 15:52:13

摘要:3月13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刑事判决书,原昆仑银行总行营业部业务经理李宏标伙同他人开具虚假凭证式国债,骗取山东江山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700多万元。李宏标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其同伙梁旭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昆仑银行原业务经理涉伪造国债凭证案 诈骗企业700多万元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仲琦 冯樱子 北京报道

3月13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刑事判决书,原昆仑银行总行营业部业务经理李宏标伙同他人开具虚假凭证式国债,骗取山东江山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江山公司”)700多万元。李宏标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其同伙梁旭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判决书显示,2013年5月份,李宏标在北京昆仑银行总行营业部任业务经理期间,听朋友说能在石家庄的农行办出国债再用国债质押贷款,一般情况下给银行交1000万元,银行给开出一张票面金额3000万元的国债,再用这3000万元国债抵押给银行申请贷款,可以贷到票面金额的80%-90%。

随后,李宏标把这种贷款方式告诉了梁旭。

本案的另一位关键人物汪某是原光彩(北京)资产管理公司(下称光彩公司)的副总裁,已于2014年5月辞职。2013年年底,汪某所在的公司正在操作收购山东淄博的一家公司,而“江山公司”恰好与这家公司有经济纠纷。于是汪某和“江山公司”总经理赵某相识。正是汪某居中协调,帮助“江山公司”通过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的事,结果“江山公司”却掉进了骗子的陷阱。

2014年1月左右,汪某经朋友介绍找到梁旭,希望其帮忙为“江山公司”办理贷款。据梁旭交代,他对李宏标说了这件事,后,“过了几天,李宏标说联系好了石家庄的银行,并让以国债申请人开好存折。”没过多久,李宏标发给梁旭一张凭证式国债的照片,并让梁旭通知“江山公司”取走纸质凭证。当天,梁旭的银行卡就收到了“江山公司”转账的700多万元,梁旭转给李宏标500多万元。

事实上,梁旭和李宏标都知道这种国债存在问题。梁旭供述称:“李宏标告诉过我这种票据只能作质押贷款用,到期不能兑付。我也知道这种国债不是通过正当渠道开出来的。”

2014年2月,汪某帮助“江山公司”联系了一家山西的银行办理国债质押贷款,但需要到开具凭证式国债的银行进行核行。结果可想而知,核行没有成功,也就无法办理质押贷款。之后汪某等人多次催问质押贷款的事,但李宏标和梁旭都推脱正在办理中。5月份的时候又几次找李宏标,但李宏标却避而不见。后来在北京昆仑银行反映这个事情的时候才听说李宏标被开除了,以后再联系不上李宏标了。

《华夏时报》记者曾与昆仑银行联系,询问当时李宏标被开除的原因,但截至发稿时为止,没有收到昆仑银行的回复。

“江山公司”总经理赵某等人发觉手里的国债凭证可能有问题,便去石家庄开具国债凭证的银行询问,这时才知道该行从来没有开过类似的票据,票据是假的。

2014年9月3日,江山公司总经理赵某向广饶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2014年10月18日,梁旭在北京市丰台区7天假日酒店被卢沟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2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口岸派出所民警在罗湖区嘉宾路河东宾馆将被告人李宏标抓获。侦查人员在抓获李宏标时,从其随身携带的包中又搜出另两张假凭证式国债。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李宏标、梁旭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广饶县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6月28日作出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李宏标、梁旭提出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广饶县法院(2015)广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新审判。广饶县法院于2017年1月7日重新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10月23日、11月2日、2018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因本案涉及证人多,区域范围广,取证困难等特殊情况,经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对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

日前,该案终于审理终结。法院认为,依据中国农业银行的相关文件开具凭证式国债需要到银行网点柜台或者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无需缴纳保证金,购买凭证式国债可使用现金或资金结算账户,且被告人梁旭、李宏标在收到转给的现金210万万、497万元后据为己有,擅自处置分配,未将款项交银行,作为被告人李宏标、梁旭应当意识到所办理的凭证式国债是假的。

关于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经审理认为,梁旭、李宏标均明知这种凭证式国债不是通过正当渠道开出来的,那么就会有核行不成或无法质押贷款的可能,两人均予以隐瞒;两人均虚构了要向银行交纳一定小数额的保证金,就能开出大面额的凭证式国债的事实,也隐瞒了在收到涉案款后均未向银行交纳,而私自占有的事实;梁旭和李宏标在收到涉案款后,迅速进行转移,偿还各自的债务和进行消费,致使被害人的损失无法挽回,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显而易见,且至案发均未退还。

因此,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认为李宏标、梁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李宏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梁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李宏标所得的赃款497万元、梁旭所得的赃款210万元,责令两人退赔,应当及时返还“江山公司”。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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