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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万好处费“罗生门” 风控体系形同虚设?大连银行天津分行亿元骗贷案背后疑云

作者:王仲琦 冯樱子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1-25 13:22:04

摘要:临近岁末,一起骗贷案将大连银行推到风口浪尖。大连银行天津分行一支行副行长葛震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料审核,利用职务帮助天津七建建筑工程公司(下称“七建公司”)董事长王某骗取贷款,造成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损失近亿元。

600万好处费“罗生门” 风控体系形同虚设?大连银行天津分行亿元骗贷案背后疑云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仲琦 冯樱子 北京报道

临近岁末,一起骗贷案将大连银行推到风口浪尖。大连银行天津分行一支行副行长葛震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料审核,利用职务帮助天津七建建筑工程公司(下称“七建公司”)董事长王某骗取贷款,造成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损失近亿元。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刑事裁定书显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葛震的上诉,维持原判。葛震因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王国扬因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虽然法院已经做出终审裁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葛震与王某非亲非故,却在王某两次贷款过程中不遗余力的在各个环节积极促进贷款的审批、发放。王某曾在证言中表示,葛震知道贷款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有一部分合同是虚构的,而葛震也“从中得到了好处”,他通过中间人孙某给了葛震600万好处费。但葛震及孙某对600万好处费一事均予以否认。

此外,大连银行在信用风险方面有着完备的管理体系,葛震作为一名支行负责人,并无放贷权限,却能轻易突破层层关口,两次违规发放贷款给王某,大连银行的风控体系为何如此不堪一击?

更为重要的是,案件发生后,大连银行近亿元损失如何追回?该行相关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关于此案造成的损失和追缴情况要询问天津分行才知道。”但截至发稿时,本报记者没有收到大连银行的回复。

600万好处费“罗生门”

裁定书显示,葛震于2011年5月加入大连银行;2013年1月任北辰支行副行长;2014年1月任南开支行副行长;2014年7月任天津分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2012年,“七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获取银行贷款,通过朋友孙某介绍与葛震相识。2013年1月,王某以七建公司的名义,通过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北辰支行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亿元,并提交了七建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南开国投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等材料以证明贷款目的及资金用途。

葛震时任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北辰支行副行长,系该笔贷款业务的实际营销人、主办客户经理和第一责任人,在收到王某提供的上述材料后,未按照《大连银行贷前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贷前尽职调查,也未核实王某提供贷款资料所涉建设施工项目及原材料采购交易的真实性,即签字同意将该笔贷款业务上报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审批。

2013年3月29日,大连银行天津分行与七建公司签订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当日向七建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亿元,该款后被王某用于归还其他债务。2014年3月,在前述贷款即将到期的情况下,王某为归还前期贷款,找到时任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副行长的葛震“倒贷”。

同样,葛震作为该笔贷款业务的实际营销人、主办客户经理和第一责任人,在未尽职调查情况下再次签字同意上报审批。2014年3月29日,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再次对七建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亿元,该款项被王某用于偿还前述2013年贷款。

在两次贷款期间,王某共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共计人民币966.39万元,截至目前,造成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9033.61万元。

后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2013年至2014年王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两次虚构贸易合同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申请贷款1亿元,涉嫌骗取贷款,而天津分行的葛震有利用职务帮助王某骗取贷款的嫌疑。2016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将葛震抓获。

王某因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葛震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裁定书显示,在两次违规放贷过程中,大连银行天津分行相关职能部门对这笔贷款业务存在的重大风险问题作出提示并要求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葛震仍不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并承诺调查报告所述的事实及所涉资料的真实性,还在各个环节积极促进贷款的审批、发放。

葛震为何在王某两次贷款过程中如此“卖力”?

王某在证词中曾表示,葛震知道这些合同是虚构的,批准贷款是朋友孙某帮忙从中运作的,孙某跟葛震关系好,而且葛震也从中得到好处了。贷款批下来之后,孙某让王某给他600万元,说是给葛震的好处费,于是王某把钱给孙某,剩下的事由孙某去安排,王某便没有再过问。

王某还提道,2014年初,在第一笔贷款快到期的时候,他去葛震的办公室去研究“倒贷”的事,王某在商谈过程中无意间提到2013年办贷款的时候给了600万元好处费,当时葛震表情很惊讶,但葛震并没有明确表示是否收到这笔钱。

对王某说的600万好处费,孙某一口否认王某曾经通过他送给葛震人民币600万元。葛震也辩称,“这两次贷款没有收取好处。”

风控体系形同虚设?

事实上,大连银行作为一家地方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和发放上有着严格的风控管理制度。根据《大连银行贷前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业务的主办人对贷款资料和调查报告中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支行必须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合法性、融资背景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借款合同的完备性,防止借款人通过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或虚假证明文件等方式,从事金融诈骗活动。”

此外,《大连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贷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套取贷款挪作他用”等情形列为“高风险等级”,并从控制目标和操作规程的层面对防控上述风险作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包括“调阅借款人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向交易对手询征”“在贷后管理中实地查访”等方法。

而在这起案件中,葛震作为主办客户经理在贷前尽职调查中,不但没有让辅办客户经理去现场调查,并且在辅办客户经理明确提出贷款材料中缺少招投标书、中标合同,认为这笔业务存在较大风险的情况下,仍要求辅办客户经理撰写了调查报告并签字上报分行。在放贷之后,作为主办客户经理的葛震让调查人员去拍了几张居民楼的改造工程的照片,具体干什么活不清楚、在现场连哪个公司施工的都没问,就算完成贷后管理中的实地查访了。

在第一笔贷款调查报告上报分行后,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授信审批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这笔贷款在项目合同的真实性上存在问题。虽然后来葛震陆续补充了七建公司与南开国投公司签订的南开区新泉大厦的改造施工合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合同、建筑外延粉刷翻新及市政道路整修的施工合同等,但仍然没有提供招投标书和中标书。对此,葛震解释说他和南开区政府的领导以及南开国投公司的领导都谈过,这些工程确实是南开区政府的工程项目,真实存在,也都是七建公司承包的,中标书暂时没有,让授信审批部先批,等出账之前他想办法解决。最后,授信审批部同意提交贷审会审议。

据时任天津分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苏先生讲,办理第二次贷款时,证明贷款用途的项目合同里同样没有招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葛震也做了同样的解释。但这次苏先生有些不放心就一直没批。但随着第一笔贷款临近到期,如果不批准这次“倒贷”,天津分行有可能面临2013年那笔贷款逾期的风险。“虽然当时发现了王某提供的资料不全,甚至贷款用途可能不真实,但是主办人葛震解释说调查了贷款用途真实,并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所以基于相信葛震,同时为了保证2013年的贷款顺利偿还,没办法只能先批了。”苏先生解释说。

因为葛震作为这笔业务的主办人和支行负责人,在贷审会上针对没有中标书这一问题作了汇报,表示这些贷款用途的项目都是南开区政府的真实项目,会在出账前补充招投标书和中标书,因此这笔贷款在贷审会得以通过。

在连闯贷前调查、授信审批和贷审会三关后,没想到贷款“卡”在了最后一关——天津分行出账中心。这个部门是天津分行信贷管理部下属的一个部门,主要负责分行信贷资金的发放,即出账审核、放款办理。

据出账中心负责人介绍,该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第一次放款手续时,发现授信审批部在授信意见一栏里注明,要求出账前七建公司要提供与南开国投公司签订的南开区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南开区新泉大厦改造、南开区内建筑外延粉刷翻新及市政道路整修的项目中标书才能放款,但现在七建公司也没有提供中标书。

上述出账中心负责人认为这笔贷款不符合放款程序,就没有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将此情况汇报给主管行长和一把手行长刘某。当时刘某行长的意见是放款,出账中心负责人便根据刘某行长的意见在审批表上签字并放款。

2014年第二次放款那次,出账中心的意见是因为缺少中标书等材料,依然不同意放款。由于葛震急着要求放款,出账中心只好向分行领导做了汇报。在得到刘某行长授意放款,不齐全的材料可以后补指示后,当天这笔款就放了。

就这样,王某在葛震的帮助下,利用虚构贸易合同,突破层层审核,有惊无险地从大连银行天津分行获得上亿贷款。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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