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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首次就备案基金实控人失联表态: 托管银行应履职,维护基金账户资金安全

作者:吕方锐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8-07-13 17:23:16

摘要:7月13日下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称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职的情况下,协会已经要求相关托管银行履行职责,统一登记投资者情况,并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维护好基金账户资金安全。

中基协首次就备案基金实控人失联表态: 托管银行应履职,维护基金账户资金安全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吕方锐 陈锋 北京报道

近期包括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意隆财富”)在内的四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相继失联。7月13日下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公告,称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职的情况下,协会已经要求相关托管银行履行职责,统一登记投资者情况,并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维护好基金账户资金安全。

据《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协会已经在第一时间对意隆财富等基金的情况进行了解。协会强调,私募基金具备高度市场自治的特点,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等合同三方应依据合同和法律约定行事。

针对实控人跑路的情况,协会坚持以基金法为准则。按照说明,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同是共同受托人。托管人的法定职责既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等谨慎职责,也包括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勤勉职责。

其中,投资监督又包括了对基金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的全面监督。托管人受托职责是基金依法合规运作的重要保障。

据《华夏时报》记者了解,阜兴系事件并非首例私募基金实控人失联事件。此前的部分事件通过督促托管银行与投资者进行调解,已经得到了解决。

行业人士认为,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是高度市场自治的,是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者三个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卖者有责,买者自负,但关键是卖者要首先保证履责。在基金管理人发生经营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接管受托职责,以基金为单位,召开持有人大会,接管基金管理权,代表投资者追讨资产,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有关行业人士认为,《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对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受托责任有较为清晰的界定,因此建议投资者按照托管银行公布的方式进行有序登记,提供基金合同、划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同时,管理人(主要是基金公司员工)也应以产品为单位引导投资者积极对接托管人,配合托管人核查资产,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资产保全工作,安抚好投资者情绪。

公告最后载明,协会将积极协调对方力量,持续推动风险事件依法处置。在此期间,协会支持投资者以及托管银行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赋予的权利,依法采取基金财产保全、民事责任追究等维权措施。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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