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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非法集资参与人将自行承担损失

作者:张夏楠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8-24 16:50:36

摘要: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通知,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非法集资参与人将自行承担损失

华夏时报记者 张夏楠 北京报道

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通知,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征求意见稿的起草部门,银监会在相关说明中指出,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突出问题有三类:一是发案地域相对集中,部分地区风险突出,下乡进村趋势明显,跨省非法集资案件大量增加;二是涉案领域集中在网络借贷平台、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农民合作社、房地产业、地方交易场所等重点风险领域。特别是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线上线下相结合,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风险积聚迅速;三是集资方式以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投资理财等为主,以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的非法集资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迷惑性强,辨别难度大。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正是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

此次征求意见稿指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责任,征求意见稿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现行规定,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根据国务院明确的职责分工,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为实现处置非法集资防打结合、打早打小,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建立监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查处非法集资广告;互联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集资信息传播行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及时报告非法集资线索。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关于资金清退,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就资金清退方案协商一致的,可以自行清退;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组织清退。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同时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在清退资金时予以扣除。

据了解,该意见稿征求意见期截至2017年9月24日。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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