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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失信上市公司 护航注册制 22家部委联合发布备忘录

作者:王兆寰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5-12-28 20:54:43

摘要:业内人士表示,在注册制即将推出之际,对于市场失信行为,多部门进行联合围剿无疑对市场是一大利好,不仅加强了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而且为注册制的顺利推出保驾护航。

严惩失信上市公司 护航注册制 22家部委联合发布备忘录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兆寰 北京报道

12月28日,国家发改委、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22个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

《备忘录》围绕融资、投资、股权激励、日常经营等商事活动,规定了16项惩戒措施。包括在融资投资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在参股设立金融机构、申请外汇额度、申请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依据或者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在股权激励方面,《备忘录》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限制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参考依据。

业内人士表示,在注册制即将推出之际,对于市场失信行为,多部门进行联合围剿无疑对市场是一大利好,不仅加强了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而且为注册制的顺利推出保驾护航。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据了解,《备忘录》共6个部分,明确了联合惩戒的对象、惩戒措施、法律依据和实施部门,规定了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结果的反馈机制,具有惩戒范围广泛、法律依据充分、惩戒措施有效等特点。

从联合惩戒的对象看,包括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的交易各方,以及这些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责任主体。

特别是,考虑到实践中上市公司违法失信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指使和操控,他们以上市公司为工具,为一己私利从事违法失信行为,并给社会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备忘录》中专门明确提出,惩戒对象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主。

同时,对于公众性与上市公司相似的公众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拟上市公司等,参照关于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办理。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该备忘录不仅严肃约束了市场失信行为,而且力度大,在维护市场“三公”,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意义重大。同时,注册制改革进入倒计时,备忘录的推出更有利于打牢市场基础。

严惩失信组合拳

据悉,《备忘录》在日常经营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一律不授予先进荣誉;对违法失信的相关责任人员,在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有公司董事、监事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

同时,所有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新闻网站等予以公开。

对此,专业人士指出,在《备忘录》实施后,22家单位通过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动约束和惩戒,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联合约束等手段,有效发挥多项措施“组合拳”的威力,实现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约束。

此外,通过反向激励,调节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心理预期和行为决策,激发、引导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守法守信,强化上市公司诚信监管,提高市场诚信水平、培育健康的市场文化。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备忘录》的出台是中国证监会立足“两维护、一促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推进监管转型、持续加强市场诚信建设的重要成果的体现,将从多角度、多方面促进形成上市公司诚信激励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资本市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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