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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假药案最终负责

作者:张汉澍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9-24 20:02:34

摘要:谁为假药案最终负责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张汉澍 上海报道

   上海阿瓦斯汀事件发生已有两个多星期了,尽管药物的来源渠道已接近水落石出,但谁将为事件负责?患者又将获得怎样的赔偿?这些仍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多位法律界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上海第一人民医院为患者注射阿瓦斯汀药剂导致大规模不良反应的事件已涉嫌多处违法,将可能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三方面责任。
    在此前的采访中,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否认了院方为患者提供阿瓦斯汀药物的说法。本报记者也从该院印发的《阿瓦斯汀玻璃体腔内注射需知》中注意到有“药物并非医院提供,而是患者自行购买”的字眼。
    但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文风认为:“不管药品是患者自行购买,还是医院提供,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使用注射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批认证的药剂,医院都难辞其咎。”
    “目前,导致该次不良反应事件的原因应该会是下一个焦点,因为这将直接决定院方或者相关个人是否会要承担刑事责任。”律师李刚说:“如果是药物本身引起的不良反应,那么将可能涉及到‘生产、销售假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但如果是由于医院手术消毒不彻底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造成患者的不良反应,那么则会避免刑事责任而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李刚表示。
    遗憾的是,上海药监局在此次通报中并未透露事故原因。不过,上海药监局表示,对所查获的4瓶药品的包装材料、说明书和产品品质进行鉴定,确定造成本次事件的标示为罗氏公司生产、批号为B6001B01的阿瓦斯汀药品为假药。
    但是“假药”也有两层含义,一种是该药以次充好,根本就不是真正的阿瓦斯汀。另一层含义是,由于未获得国家药监局的审批而被视同“假药”处理。李刚认为,两者的性质相差很大,前者几乎可以被断定为刑事犯罪。
    对此,上海药监局未在通报中详细说明。9月23日《华夏时报》记者试图联系上海市药监局,但未能成功。
    与此同时,李刚认为,由于阿瓦斯汀未在国内正式上市,而根据相关媒体报道,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该药物的注射已达3年以上,那么很有可能还将构成走私罪。
    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将构成走私罪。至少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和个人都有可能面临以上的刑事责任,如果确认是个别医师之间的倒药行为,牟取非法暴利,那么坐牢的应该是有关医师,但医院肯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另外还有民事赔偿。”李刚说。
    与此同时,患者的赔偿问题仍是外界关注的焦点。9月20日,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收治的患者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院方要求与眼科患者进行私了,所赔金额从2000元至6000元不等,但协议材料只有一份,患者签字后由院方收回,且要求患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对此,李刚认为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但需要以公平、合理为前提。患者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残疾鉴定,如果符合国家伤残等级标准的,可获得相应事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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