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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罗列94项违规行为!新增禁令剑指费率及精算

作者:吴敏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4-04-02 19:52:27

摘要:2024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罗列了94项违规行为,较2023年版,新增6条、删减2条、修改2条。新增部分主要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方面以及产品条款表述类。

新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罗列94项违规行为!新增禁令剑指费率及精算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华夏时报》记者从业内获悉,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汇总编制并下发了2024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

2024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罗列了94项违规行为,较2023年版,新增6条、删减2条、修改2条。新增部分主要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方面以及产品条款表述类。

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短期来看,人身险公司可能受制于负面清单的限制,甚至导致运营成本增加。但长期来看,将推动人身险公司提升产品设计的专业性、合规性以及消费者友好度和信心,从而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94项违规行为“上榜”

据《华夏时报》记者梳理,2024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共有94项违规行为“上榜”。相比2023版,新版负面清单中,在产品报送管理方面新增1条,即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通过产品智能检核系统报送产品停止使用报告。

在产品条款表述方面新增1条内容,即健康保险的既往症未明确表述为“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

“新增既往症的未明确表述,一方面是为了避免销售误导进而引发理赔纠纷。不明确或含糊的条款表述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解保险责任范围,尤其是在既往症等复杂情况下的保障责任,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可能引发大量的保险纠纷。”杨泽云指出,“二是消除歧义,使消费者能清楚判断自己的既往病史是否影响保险保障,促进公平交易。”

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方面新增4条内容。一是保险产品通过调整附加费用率系数倒算的方式,人为干预费率正常水平,存在误导销售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隐患;二是保险产品备案费用假设与实际费用不一致,费用描述不清晰、费用水平设定不合理;三是同一保险产品在不同渠道销售时采用的精算假设及利润测算结果存在明显差异,同时缺乏管理手段,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四是养老年金保险采用明显偏离实际水平的预定死亡发生率,缺乏定价依据。

与此同时,新版负面清单还对2023版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或删减。例如,在产品责任设计方面,2024版新规剔除了2023年版中关于“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通过调整附加费用率系数倒算的方式,使产品的个别不同交费年期的年交费率调整为一致水平,存在误导销售隐患”的表述。

此外,2023版“增额终身寿险的定价附加费用率假设较公司实际销售费用显著偏低”,在2024版调整为“保险产品的定价附加费用率假设较公司实际销售费用明显偏低”。

“人身保险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是产品设计和定价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和消费者的权益。”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如果费率厘定不合理或精算假设存在偏差,不仅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风险,还可能误导消费者,引发销售误导和消费者权益侵害等问题。因此,监管部门加强对这一环节的监管,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李文中还强调,人身保险产品条款表述的清晰性和准确性对于消费者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责任和义务至关重要。如果条款表述不清或存在歧义,可能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产生误解,从而影响其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监管部门细化相关负面清单有助于消除条款中的模糊地带,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降低因误解而产生的纠纷。另外,这也与近年来健康保险领域相关纠纷和负面报道增多有关。

人身险产品监管常态化

实际上,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不仅为险企产品开发提供思路和启发,也是监管部门进行产品报备管理的重要抓手。

“负面清单最早是在外商投资投资领域设置的‘黑单’,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即法律保留原则。最早可追溯至1834年的德意志关税同盟。”杨泽云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我国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最早是2013年国务院公布的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中提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此后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而保险领域的负面清单制度则可追溯至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中通过附件形式列明的52条人身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2021年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的通知》,确定每年定期发布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

“但相对于外贸领域的负面清单的法无禁止皆可为,人身险领域的负面清单更多是在实践中所反映出来的容易引发保险纠纷、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些典型事项,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出。”杨泽云指出,一方面尽可能缓解或者消除一些容易引发保险纠纷的情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定红线,同时也是公司自查和监管检查的重要尺度。

信达证券非银分析师王舫朝曾在研报中指出,年度频率的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已经成为险企精算、产品和渠道等部门开发产品的重要判断尺度,在产品设计、条款撰写、产品报送和实际宣传销售等业务层面均有重要影响。

据王舫朝分析,一方面,产品负面清单对存量产品进行规范整改,不断减少产品潜在风险和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尽可能从源头上消除潜在保单纠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年度负面清单在延续监管持续性和一致性的同时,不断为行业和险企未来产品开发方面提供思路和启发,同时也成为监管部门进行产品报备管理的重要抓手,从长期来看,有望不断提高人身保险行业产品供给质量和优化人身险负债结构,促进人身险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李文中亦认为,设置“负面清单”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对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产品的条款表述、责任设计、费率精算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管,可以有效防止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的发生。其次,每年发布“负面清单”可以提升产品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引导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清晰的购买指南,帮助他们理性决策。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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