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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杨兴元获国家赔偿36万元:一审被判15年二审改无罪

作者:宋婕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1-08-25 22:22:22

摘要:高安市法院审查后认为,杨兴元最终被改判无罪,羁押期间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有权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24万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共计36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浙江杨兴元获国家赔偿36万元:一审被判15年二审改无罪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宋婕 陈锋 北京报道

8月18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杨兴元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决定向杨兴元支付赔偿金36万。

杨兴元案始于2011年一起民事诉讼,他被浙江三级法院认定为债权人,但之后身份大反转,被高安法院跨省以犯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15年,二审改判无罪。杨兴元因本案被刑拘后羁押645天,今年6月以人身权利受到侵犯为由申请国家赔偿,并得到法院支持。

获36万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2016年8月,高安市公安局立高安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莲花地产”)被诈骗案,将杨兴元列为刑拘逃犯,上网追逃。

2017年9月7日,杨兴元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移交至高安市公安局,同年10月1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案件移送至高安市法院审理后,2019年5月27日,高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兴元犯诈骗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9年6月10日,杨兴元被取保候审。随后他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0月12日,宜春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两项罪名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杨兴元无罪。

杨兴元自从2017年9月6日被羁押,直至2019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一共被羁押了645天。他在今年6月以二审判决其无罪为由,向一审法院高安市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8月18日,高安市法院审查后认为,杨兴元最终被改判无罪,羁押期间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有权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24万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共计36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债权置换

法律文书显示,莲花地产被诈骗案要追溯到2005年。当年11月起,杨兴元陆续把钱借给义乌市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保兴汽车”)提供资金借贷,自己获取高额利息。两年间,他以月息7.5%的标准,将6900万元借给保兴汽车,并获得本息8000万,和3300万的欠款。

保兴汽车后期资金紧张,杨兴元担心他的3300万元无法受偿,向保兴汽车时任法人代表叶荣兴提出,将该借款转为叶控制的莲花地产的借款。

最终,在保兴汽车财务经理徐献民的提议下,2007年7月,杨兴元采取资金走账方法,以其舅子方红兵、姐夫杨尚琴购房的名义,将部分资金转入莲花地产,莲花地产转账至保兴汽车,再由杨兴元从保兴汽车取钱。多次倒转之后,杨兴元拿出的钱全部回笼,并由此生成了借款单位为莲花地产、担保人为叶荣兴和保兴汽车的两张借据,即杨尚琴900万元、方红兵1800万元。

借此,杨兴元将保兴汽车的债务转嫁给了莲花地产,这也是他一审被高安市法院认为犯诈骗罪的重要依据——莲花地产在没有得到分文的情况下,却生成了2700万的借款。

在借款给保兴汽车的过程中,杨兴元为了确保资金安全和兑现高额利息,承诺给予徐献民0.5%的利息差回扣,之后共给了246万元,这被高安市法院认为是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二审改判无罪

2010年3月,叶荣兴和徐献民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杨兴元以方红兵名义转入莲花地产的1800万被确认为非吸存款的犯罪金额,杨尚琴名义下的900万未被确认。

为了追债,2011年3月,杨兴元指使杨尚琴向法院起诉,要求莲花地产归还其900万借款,浙江省三级法院经过长达3年的审理,均支持了杨的诉讼请求。

然而,事情在两年后发生了变化。莲花地产报案称其被杨尚琴等人诈骗,并被高安市公安局立案。之后便发生了上述杨兴元被羁押,高安市法院作出其犯诈骗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一审判决。

2019年10月8日,宜春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2700万的债务由保兴汽车置换为莲花地产,客观上损害了莲花地产的利益,但取得了当时两家公司法人代表和股东叶荣兴的同意,叶还对此进行了担保。杨兴元置换债务人主观上不是为了诈骗,而是为了实现其含有高额利息的债权。同时,900万元的债务来源于之前客观存在的3300万债权,杨的诉讼行为并非无中生有,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杨给徐献民0.5分利息差是为了保证其出借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兑现高额利息,一审认定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由和证据不足。因此,杨兴元构成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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