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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10条举措为创业板注册制护航, 形成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民行刑”三位一体追责体系

作者:贾谨嫣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08-19 21:14:29

摘要: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从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四大方面提出了10条举措。

最高法10条举措为创业板注册制护航, 形成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民行刑”三位一体追责体系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贾谨嫣 陈锋 北京报道

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从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四大方面提出了10条举措。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有很多亮点,其中,试点集中管辖对投资者和维权律师来说,是期盼已久的好消息,此举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便利投资者维权,排除地方保护困扰。

此外,厉健称,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相关案件,而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规定深圳中院管辖相关案件,预计不久以后深圳金融法院也将挂牌成立。

“互相适用”原则

创业板注册制渐行渐近。值得注意的是,此前,2019年6月21日,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前夕,最高法亦曾发布17条举措为科创板保驾护航。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2019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创造条件推动注册制改革。

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6月12日,证监会和深交所正式发布了4个规章及33个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配套改革规则正式颁布后起草了《意见》,并在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现有《意见》内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创业板改革,充分借鉴和吸收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各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为避免本《意见》与去年发布的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重复,《意见》规定了“互相适用”原则。

这意味着,本《意见》未规定的,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本《意见》规定的相关举措对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科创板等其他投资者维权案件,也一体适用。

“民行刑”三位一体的追责体系

记者了解,《意见》全篇3700余字,围绕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证券法》第九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注册制的规定,从增强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0条举措,《证券法》、《刑法》、《行政监管规则》形成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民行刑”三位一体的追责体系。

具体而言,重点内容包括三点:一是针对本次改革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二是针对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制裁措施;三是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中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第3条规定,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有关证券民商事案件试点集中管辖,将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6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修改精神,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并对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提出了具体举措,还对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修改完善以及典型案例的发布提出了要求。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意见》第7条重点围绕创业板信息披露特点,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和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

记者注意到,《意见》中规定,严格落实《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编辑:严晖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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