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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开放、公正的互联网

作者:林鸿潮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03-12 12:58:15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激发了远程办公的市场需求,也使得办公软件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我们需要开放、公正的互联网

林鸿潮

新冠肺炎疫情激发了远程办公的市场需求,也使得办公软件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2020年2月24日,字节跳动旗下的飞书宣布,向全国所有企业和组织免费开放,从而给有一定用户市场积累的企业微信与钉钉形成了竞争压力;2月29日,飞书发布官方公告称,飞书相关域名无故被微信全面封禁,并且被单方面关闭微信分享API接口。“头腾大战”再一次拉开序幕,也再一次激发了学术界、产业界乃至社会公众对微信行为是否违反竞争法的讨论。法律的解释、适用有其技术要求,但也应当从事物的本质出发,探寻蕴含于法律之中的政策含义。就此而言,我们有必要回到“初心”去思考,是什么样的力量造就了互联网今天的繁荣,我们又希望什么样的力量继续型塑未来的网络生活空间。

互联网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开放、公正的架构。在前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依赖一些重要的中介渠道,例如,报纸、电台和电视,渠道的稀缺性注定了不可能每个人都获得发表意见、获取信息的机会。互联网的开放架构恰恰使渠道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保障了所有人都拥有发言和信息获取的机会。这根本性地改变了信息获取、传播、记录和解释的方式,社会也越来越以此为基础来组织生产、社交和娱乐。这才造就了互联网今天的繁荣。

这种开放、公正的结构不应当被视为命中注定,而必须在必要时用法律来维系。伴随互联网生态演进和利益格局的变化,总会出现某种力量,能够也有意愿改变这种结构以服务于自身的利益。例如,电信运营公司便有动力给网站、平台等提供有差别的流量供给服务。这种差别既可能是基于正常的商业安排,也可能意在排挤竞争对手。因此,我们必须运用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规范来约束这种力量的行使。实际上,正是因为我们的法律要求电信运营商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才确保了互联网平台能够公平的获得电信流量资源。也就是说,包括阿里、腾讯、字节跳动在内的互联网巨头,本身就受益于法律保护的这种开放、公正的结构。

近年来,包括数次“头腾大战”在内的事件都日益清晰地表明,确保互联网开放、公正的关键节点已经转移至网络平台。数字革命导致信息爆炸,注意力成为越来越稀缺的资源,而在双边或者多边市场效应下,这些注意力越来越集中于少数的超级平台,这些平台也因而获得了信息传播中看门人的巨大权力。运用这些权力,超级平台可以决定哪些内容得以呈现在公众面前,而哪些信息能够被有效的遮蔽。而且,平台在通过中介链接服务构建用户群后,大多开始提供内容服务,具有偏袒自己内容的强烈动机。由此,这些超级平台既有能力,也有动机来干预整个互联网开放、公正的结构,从而服务于自身的利益。

与此同时,如果超级平台对竞争性内容进行歧视性处理,对内容端用户、消费者端用户、平台长远发展与市场活力、技术创新都存在可预测的负面性影响:其一,具有庞大用户规模的平台,往往是内容供给商接近消费者的重要甚至是唯一途径,这些内容供给商对平台能否维系开放、公正的接入政策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其二,消费者也依赖超级平台获取信息,平台对内容的歧视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空间,减损了消费者福利;其三,平台对竞争性内容的减流与删除,对技术创新与市场活力也会带来阻碍。

实际上,作为信息、内容与交易的重要入口,平台已经成为互联网的核心节点。如果我们期待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发展数字经济,就应当为平台设定一些确保开放、公正行为的基本义务。当然,作为私主体,平台自身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应当得到尊重,它有权利根据自身商业模式来设定合理的接入、使用政策;同时,它也应当行使必要的内容管理权,以保证网络安全和用户隐私等重要利益。因此,开放、公正的要求并非主张平台应当“无差别处理”所有内容,而是要求差别化内容管理建立在透明的平台规则上,并遵循基本的底线要求。至于这种底线设定在何处,欧盟聚焦于“平台不得优待自己内容”的高标准;美国在探索“不得基于排除竞争目的对内容进行屏蔽、删除”的低标准,我们亦可结合产业实践进行探索。

回到本次“头腾大战”,飞书相关域名被微信全面封禁,并且被单方面关闭分享API接口,的确已经触发对微信基于排除竞争目的而对内容进行屏蔽的合理怀疑,监管部门应当有所关注。如果微信要否认这一点,它应当证明自己的屏蔽行为确实是为了保护用户隐私、控制违法内容等方面的合法考虑和必要措施,并且与自身已经制定、执行的内容管理政策保持一致。当然,最终的判断还要考虑法律要求的相关市场界定等要件,但正如有学者已经指出的,法律的解释要对社会现实的变化保持敏感,竞争法作为与政策取向高度关联的法律更应如此,其概念解释本身应当适应数字经济崛起的现实。

总之,尽管在证据、事实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证实,但这并不妨碍我们首先去思考,我们期待未来的数字经济发展秉持何种价值观,我们又有多大的意愿用法律维系这种价值观。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黄兴利 主编:寒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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