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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反被聪明误:江源农商行隐瞒不良反被骗贷42万

作者:孟俊莲 刘佳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03-03 22:35:55

摘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是评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而江源区农信联社(现更名为江源农商银行)石人分社为了消除不良贷款率,同意客户更名转贷。因转贷后,相关人员无力偿还,最终给江源农商银行石人分社造成42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聪明反被聪明误:江源农商行隐瞒不良反被骗贷42万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孟俊莲 见习记者 刘佳 北京报道

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是评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而江源区农信联社(现更名为江源农商银行)石人分社为了消除不良贷款率,同意客户更名转贷。

因转贷后,相关人员无力偿还,最终给江源农商银行石人分社造成42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情发生后,江源农商银行有哪些整改措施,如何加强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对此记者电话采访江源农商银行,该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已经处理过了。”

此外,记者注意到,作为江源农商银行的股东之一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投资”)在江源农商银行的股权数额88000万元(约3.7%股权)处于出质状态。不仅如此,万方投资还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

被骗42万

这是一起由不良贷款转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何为转贷?一种是借新还旧,指的是个人或是企业在贷款到期之前,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在银行同意之后,然后再向银行申请办理新的贷款来还旧的贷款。另一种是住房贷款的一种办理渠道,指的是房屋贷款的原借款人将名下的贷款,转到已经向自己支付了首付款的买家名下。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江源农商银行刑事裁定书的案情,则属于第一种情形。

2012年底,宋某欠江源农商银行石人分社贷款本息约45万元,石人分社多次催缴宋某让其还贷。

因宋某无力还贷,找到朋友侯某权商量更名转贷并表示归还欠款后,剩下的钱归侯某权支配,侯某权表示同意,让女友田某作为贷款人向石人分社申请贷款。

在侯某权以田某为贷款申请人时,虚构田某贷款的担保资料,向石人分社申请贷款42万元。

当时,正值年底,石人分社为消除不良贷款率,决定为宋某办理转贷。负责其贷款业务的信贷员董某魁将更名转贷情况汇报给审贷小组之后,经同意向田某发放贷款。

后该笔42万元的贷款于2012年12月24日下发给田某,以田某本人总价值86万元的原煤作抵押,并以某铁路职工财产做担保,贷款期限为一年。

然而,田某因抵押担保的物品系伪造,贷款实际被侯某权用于投资,董某魁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未履行信贷员调查、审核职责,导致贷款发放后无法归还,给江源农商银行造成42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案发之后,侯某权的母亲与江源农商银行达成还款协议,此笔贷款由侯某权母亲进行偿还:2017年6月,侯某权母亲归还20万元现金,并用一套自有房产为还款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6月侯某权母亲将全部贷款还清,取得江源农商银行谅解。

最终法院认为,侯某权伙同田某,以田某名义共同采取虚假抵押方式骗取银行贷款,两人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董某魁作为银行信贷人员,违反国家国定发放贷款,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侯某权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田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宋某无力还贷时,为何江源农商银行还能为其转贷?

记者注意到,时任江源农商银行石人分社主任黄某曾表示,田某转贷符合该行当时的转贷规定。贷款合同内所写实际用款人为田某,是为了符合贷款程序和手续,避免上级联社检查出问题。宋某本人在上一笔贷款中出现征信问题之后为其转贷,是为了规避银监局监管,这种规避银监局监管的做法,在石人分社内是经由审贷小组同意的。

股东成“老赖”

江源农商银行是由万方投资在全面承接江源区农村信用联社债权、债务基础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批准改制成立的。

而万方投资此前一直在房地产、旅游、餐饮等实体产业进行布局,金融、基金、财富管理等金融板块则为后布局。

天眼查显示,江源农商银行股东数量较多,工商登记股东共148家。北京国诚财智控股有限公司也是股东之一,出资比例1.82%,认缴出资4000万人民币。曾因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信息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备受争议的万方投资则3次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公司,3次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7次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面对法律诉讼更是多达150余条。

其中,今年1月万方投资被温州永嘉法院列入失信公司。原因是,被告万方投资欠原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款项8059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059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月1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若万方投资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则被告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805926元范围内向原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万方投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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