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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医院版目录落听 公立医院改革重启

作者:张旭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1-13 18:58:21

摘要:大医院版目录落听 公立医院改革重启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张 旭 北京报道

    针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目录出台后,外界把目光就聚集在了针对县级综合医院以上的大医院目录。近日,卫生部相关官员终于给出了说法。
    11月8日,卫生部药政司基本药物处处长谢晓余透露:“县级综合医院以上的医院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目录在770种左右,化学药和生物制药约为580个、中成药约为190个,目录将于月底出台。”
    大医院目录和出台日期的确定,意味着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将于近期启动。医改推进到深水区,以往医疗体制的痼疾将会更多地晾晒在公众面前。
大医院版目录月底出台
    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出台后,针对大医院的基本药物目录一直存在悬疑。毕竟看病难、看病贵的主要症结在大医院,如果没有从源头上针对大医院的铁腕政策,高价药仍然会在大医院畅通无阻。
    11月8日,在第四届中国成长型医药企业发展论坛上,谢晓余透露:“包括已发布的基本药物基层版,供其他医疗机构(县级综合医院以上的医院)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将达到770种左右,化学药和生物制药580个,中成药190个。”
    在当天的论坛上谢晓余也强调,目前这个目录可能还不是最终版本,因为该目录还在等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最终定夺,11月底最终出台的目录可能会有一些调整。
    另外,与大医院目录一起出台的基本药物采购配备规定、基本药物配送使用规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配套文件也将于本月底与公众见面。
    也就是说,至本月底,卫生部所牵头制定的基本药物配套文件将差不多出齐,卫生部主要工作将转向这些文件的实施。
    之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司长郑宏表示,大医院目录的出台,将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相配套。
    公立医院改革是新医改的重中之重。“以药养医”是公立医院不争的事实,也是医改最核心的难题。目前90%以上的公立大医院,药品收入都占到医院总收入的50%左右。为了安抚民众对“以药养医”制度的不满,有的省份甚至出台政策,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比重。但是体制陈疴,修修补补的政策难以动摇其根基。
    今年9月初,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将在全国东、中、西部地区共选取12个中等城市进行公立医院的改革试点工作。卫生部本来也计划公立医院的改革试点工作在10月份展开,不过,由于有关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文件尚未出台,该项工作也向后推迟。
各地增补权限为总销售额30%
    国家出台基本药物目录后,对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如何配备使用以及配备使用比例,都未有明确的规定。
    这次在即将出台的《基本药物配送使用规定》(下称规定)中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谢晓余称,暂时提出以下要求:二级综合医院使用基本药物的数量,必须占整个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数量的95%以上;三级综合医院应当在目录品种数量的80%以上。
    而且该规定也对各级医院的基本药物销售额提出要求。谢晓余表示,基层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应不少于药品销售总额的70%,“其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应占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不确定,我们暂时由各省制定这个比例。”
    这印证了今年6月份郑宏的说法,郑宏当时强调,大医院基本药物的使用将会按照销售金额来计算。
    在该规定中,卫生部考虑到各地的实际差异,允许各地对基本药物进行一定程度的增补。谢晓余透露:“各级医疗机构增补的药品,销售额不能超过基本药物销售总额的30%。”
    而为了切断地方保护,让各省不会将增补当做特权,仅倾向于本地的企业,据悉,增补的药品必须参加各省的统一招标。“我们根据实施意见里面增补的那些药品,要求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谢晓余表示。
    另外,医师使用基本药物情况应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并与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等挂钩。这样,或将遏制医院开高价药的冲动。
报销比例与医保甲类相同
    基本药物目录出台后,就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问题,卫生部与社会保障部一直争论不休。
    卫生部希望能调高报销比例,但是出于社保支付承受能力的考虑,社保部一直不愿接受。双方的分歧久拖不下,也让早已出台的基本药物的报销成为难题。
    谢晓余透露:“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将与医疗保障目录中的甲类目录一样,但是会比一类目录中的药品报销比例高5%-10%。”
    另外,谢晓余透露,对于基本药物增补的产品,其定价将遵循:国家层级增补的药品,由中央来定价;地方政府增补的药品将由各省自己组织定价。
    在《基本药物采购配备规定》文件中,基本药物已明确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过,对于一些短缺药品,卫生部规定各地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于一些独家品种,可以采取集中议价的方式来进行招标。
    “同时,我们对非政府成立的医疗机构,还有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这一块也要求各地积极探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谢晓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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