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掮客”套路深 村镇银行被骗2亿元 恒丰银行被指通道业务存疑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3-28 22:58:47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仲琦 冯樱子 北京报道
山西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行长贾清泰本想帮关系户融资贷款,不料却遭遇资金掮客“套路”,结果2亿元担保存款被恒丰银行划扣,贾清泰也因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资金掮客”王某等人所涉嫌的犯罪已依法向相关机关移送犯罪线索。
日前,贾清泰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该案细节。
值得注意的是,恒丰银行因为在此案中开展通道业务而牵扯其中,并因恒丰银行在该案中委托信托公司做贷款业务和利率问题,被汇民村镇银行指为“很不正常”。
对此,《华夏时报》记者3月28日先后致电两家涉案银行。汇民村镇银行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对本报记者说:“该案二审宣判后,银行领导正在开会研究是否继续追究恒丰银行的相关责任。”
记者拨打恒丰银行的客服人员提供的该行新闻中心电话,但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该行客服人员表示,关于该案的情况已经记录并将上报给银行的有关部门,会有专人回复记者的问题。但截至发稿时为止,记者没有收到恒银行的回复。
村镇银行被骗贷2亿元
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于2010年12月24日注册成立,股东包括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贾清泰等17人。贾清泰担任行长,负责全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贾清泰在担任汇民银行行长期间,违规向其关系户发放了多笔贷款。为应对运城市银监局、阳泉商业银行的监管和检查,急于给其关系户“运城关东公司”进行融资贷款。2015年12月,贾清泰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山西鑫华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意欲通过王某给其关系户“运城关东公司”融资贷款,用以偿还其任职期间违法发放且造成无法偿还的大量贷款。
王某以前在光大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工作,都是做金融服务业务。2015年10月份左右,王某等人在山西省工商局注册了“山西鑫华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经营范围是企业形象及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会展服务等。公司只是领取了执照,没有经营业务,其实就是一家帮企业进行融资的中介公司。
王某向贾清泰提出融资的方式,即“同存质押”大额信托贷款业务,并具体介绍了“同存质押”大额信托贷款业务的主要操作流程:即由汇民村镇银行存款(即所谓的同业存款)至第三方上海恒丰银行,再由恒丰银行委托国投泰康公司发放与同业存款等额的信托贷款至贾清泰指定的企业,同时汇民村镇银行要以存入上海恒丰银行的同业存款给该行提供担保。贾清泰表示同意。
此时,王某及其合伙人正在帮助“颐源阳光工贸”、“佳宇丰化工”两家企业融资贷款。于是,贾清泰与王某商定,给贾清泰指定的“运城关东集团”发放贷款2亿元,给“颐源阳光工贸”、“佳宇丰化工”各发放贷款1亿元。
当时汇民村镇银行并不具备给他行同业存款2亿元的资金能力,钱从哪里来呢?这时王某显示出过人的“能量”。自2016年3月8日至3月24日,王某及其合伙人组织浙江、宁夏等地1200余名储户在汇民银行存款5亿多元,其中定期一年存款2亿余元。
王某通过朋友拟定了以汇民村镇银行名义出具的“颐源阳光工贸”和“佳宇丰化工”两家企业经济实力和偿贷能力较强等内容虚假的《企业金融业务尽职调查送审报告》、《说明函》,同时,上海恒丰银行所派人员持拟定好的,由汇民村镇银行以同业存款给恒丰银行提供担保的《受益权转让暨保证金质押协议》,来到汇民村镇银行。贾清泰在未报经该行上级部门授权及董事会、股东会研究同意的情况下,采用欺瞒的手段取得汇民村镇银行公章,并擅自决定在上述《企业金融业务尽职调查送审报告》、《说明函》以及《受益权转让暨保证金质押协议》上盖章。
随后,汇民村镇银行分两笔,先后给上海恒丰银行存入同业存款各一亿元。收到存款后,恒丰银行先后与国投泰康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国投泰康信托鸿雁1881号、1882号单一资金之资金信托合同,国投泰康信托投资公司与“颐源阳光工贸”、“佳宇丰化工”签订国投泰康信托鸿雁1881号、1882号单一资金之资金贷款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恒丰银行委托国投泰康信托投资公司给“颐源阳光工贸”和“佳宇丰化工”发放贷款各1亿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息按季度支付。
因为银监部门进入汇民村镇银行进行检查等原因,贾清泰本想给“运城关东公司”融资的2亿元没有做成。
“颐源阳光工贸”、“佳宇丰化工”各自拿到1亿元贷款后,支付给王某等人中介费3500万元,向国投泰康信托投资公司支付两个季度的利息之后,即不再归还利息,随后上海恒丰银行即将汇民村镇银行的同业存款2亿元予以扣划。贷款期限一年届满后, “颐源阳光工贸”、“佳宇丰化工”未归还借款本息,造成汇民村镇银行2亿元存款损失的严重后果。
恒丰银行通道业务存疑?
2017年3月,汇民村镇银行向运城市公安局举报“佳宇丰化工”、“颐源阳光工贸”与贾清泰、王某及恒丰银行经办人姜某等人内外勾结,采用违法、违规对外签订《受益权转让暨保证金质押协议》的方式,骗取汇民村镇银行贷款2亿元。
据汇民村镇银行法律顾问讲,该行是在2016年12月28日年底结算时,发现该笔同业存款的利息未正常支付,贾清泰说已将二亿元存款作了质押担保,给“颐源阳光工贸”、“佳宇丰化工”两家公司各放了一亿元贷款,该两公司未付恒丰银行贷款利息,所以恒丰银行就不付汇民村镇银行同业存款利息。汇民村镇银行了解到,“颐源阳光工贸”和“佳宇丰化工”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汇民村镇银行表示,“我行也不清楚恒丰银行为何不直接做贷款业务,而是委托信托公司做贷款业务”。正常情况下,在符合贷款条件前提下,并且提供足额的抵、质押担保,恒丰银行就可以办理相关贷款业务,而不需要再委托信托公司办理信托贷款业务。“按业内常规来讲,恒丰银行向汇民村镇银行支付的同业存款利息是年化3.8%,这个数字远低于同期同业市场利率,同期的利率是年化4.5%左右,我行发起行(阳泉市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做同业业务的利率就是年化4.5%,这笔同业存款形成利息倒挂(赔钱)这是‘很不正常’的。”汇民村镇银行认为。
对于汇民村镇银行的举报,操作这笔通道业务的上海恒丰银行金融同业部负责人姜某则持不同意见。姜某认为:“我行和汇民村镇银行的同业存款质押业务是符合我行投资要求的一种低风险担保投资业务,汇民村镇银行和两家企业是怎么商定的我不清楚,是汇民村镇银行签订《受益权转让暨保证金质押协议》以及出具的两份《说明函》,同意以同业存款质押为两笔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我行才同意做这笔业务。”
姜某表示:“同业存款签了两份合同,账户是在我行总部上海开的。我行收到2亿元同业存款后,给汇民银行出具的是《开户证实书》。我行给汇民银行的年化利率是3.8%,国投信托的年化利率是4.890%,我行赚1%的通道费。”
事实上,关于这笔同存质押业务存在的风险,多位当事人都是心知肚明的。其中参与这次融资的梁某的证言显示,作为恒丰银行,在这两个业务中是放款银行,在做这类业务中必须要求有同业担保,来降低他们的放款风险。做这类业务前提是担保银行必须以同业存款作担保质押,质押银行才给企业放款,也就是说,所有的风险都在担保银行,这两笔业务风险全在汇民村镇银行身上。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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