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巨亏欠外债 满洲里农商行一信贷员用假合同诈骗千万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仲琦 冯樱子 北京报道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原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扎赉诺尔区支行信贷员夏强,因购买期货、股票亏损造成巨额欠款,为偿还欠下的巨额债务,夏强通过制作假的贷款合同,骗取两名受害人共计991.5万元人民币。夏强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
1985年出生的夏强自2008年9月16日开始在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扎赉诺尔区支行工作,2014年开始担任信贷员。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夏强为偿还因购买期货、股票亏损造成的巨额欠款,明知自己无力偿还,以帮助在银行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人员还清贷款的名义,利用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员的身份,制作虚假合同,骗取了被害人易某、王某的信任,先后三次从易某处骗取630万元、从王某处骗取387.5万元,案发前,夏强归还易某26万元,总计骗取两名被害人991.5万元人民币。
据受害人王某介绍,夏强自2018年1月14日开始借钱,理由就是帮助他的客户还银行贷款,还完贷款后他的客户再重新贷款,然后把钱还给夏强,夏强许诺给王某分挣2.5厘的好处费。
为了证明自己帮客户“倒贷”的真实性,博取王某的信任,夏强在微信上传了所谓客户在银行的《个人借款合同》、《贷款说明》的照片。夏强给其提供的合同是端某清借款400万元的合同;王某岩借款400万元的合同;阎某祝借款300万元的合同。这些合同都是复印件,后面均有借款人的签字和银行的公章、石某的个人名章。王某说,考虑到夏强银行信贷员的身份,加上这些贷款合同,对夏强帮客户“倒贷”一事信以为真,没有对这些合同真伪进行核实,便先后给夏强转款共计387.5万元。
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2日和21日,夏强用同样的手段三次骗取受害人易某人民币630万元。案发前,夏强归还易某26万元,总计骗取两名受害人991.5万元人民币。
据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扎赉诺尔支行主管行长石先生讲,经确认,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扎赉诺尔支行并未办理过夏强所说的上述信贷业务。也就是说,夏强给易某和王某提供的“倒贷”合同都是虚构的。
骗子总有露出马脚的一天。2018年2月初,满洲里市公安局先后接到易某和王某报案。2018年2月11日,公安机关在满洲里市世纪金城二期38号楼内将被告人夏强抓获归案。夏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交代的诈骗手段和数额与受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证实内容相吻合。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制作虚假合同获取信任后,骗取他人钱款99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夏强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夏强的犯罪所得991.5万元。
夏强以信贷员的身份,通过虚构贷款合同诈骗钱财,是否给满洲里农商行造成经济损失、带来负面影响?3月15日,该行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对《华夏时报》记者说:“关于损失和影响问题,需要询问一下银行的领导。”但是截至发稿时为止,记者没有收到该行的回复。
事实上,近期该行麻烦不断,除了上述案件给满洲里农商行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外,该行和相关责任人接连因违法违规经营,遭到监管部门处罚。
2018年11月19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呼伦贝尔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满洲里农商行存在单一集团客户贷款超比例等行为,呼伦贝尔银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满洲里农商行处以2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月14日,呼银监罚决字〔2018〕18、19号处罚信息显示,柴萌、刘明慧作为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超比例等违规问题直接责任人,呼伦贝尔银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要求,对柴萌罚款5万元,对刘明慧罚款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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