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办理“过桥”业务等为借口 诈骗近450万元 原华夏银行济南分行一客户经理一审获刑12年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3-04 22:03:33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朱丹丹 北京报道
原华夏银行济南分行客户经理于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出炉。
3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上述判决书显示,于鹏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据悉,于鹏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工作期间,于2012年8月至2014年5月,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需要为客户办理资金“过桥”业务、需要归还贷款等事由,以向被害人借款为名,多次从王某某等12人处骗取资金,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
2014年5月底,于鹏逃匿,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25日将其上网追逃。同时,华夏银行济南分行解除劳动合同决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公告则显示,于鹏于2001年4月被该行录用,自2014年5月26日连续三天无故旷工,该行于2014年5月29日解除与于鹏的劳动合同关系。
直到2017年2月24日,于鹏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75号四季经典小区XXX室被当地警方抓获。
随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7]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鹏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过,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分别于2018年3月9日、同年7月9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18年4月9日、同年8月9日,恢复了对该案的审理。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该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目前已审理终结。
经法院审理查明,于鹏诈骗数额共计4495380元。
“被告人于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成立。”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指出。
法院还进一步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9年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于鹏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110230元、刘某某经济损失5万元、杜某某经济损失96万元、石某某经济损失195650元、于某某经济损失304025元、韩某某经济损失1029475元、季某某经济损失134700元、邢某某经济损失131150元、王某甲经济损失329500元、苏某某经济损失250650元。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银行员工利用职务诈骗案件不时被爆出。
比如去年苏州一位银行职员因诈骗近1600万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员工杨某因利用金融凭证诈骗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等等。
对此,业内人士坦言,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银行内部管理还待强化。
如何加强管理?上述人士表示,严格督导检查,关键岗位进行多重风险防控以及把关;提升合规意识,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督促员工了解制度等等。
银保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日前亦坦言,两年来,银保监会强监管、出重拳、治乱象、守线、补短板、立规矩,加大了监管力度,也加大了对“有照驾驶”但属于“违规驾驶”的违纪违规经营活动的严肃查处。同时,对那些“无照非法驾驶”,从事违规乃至违法的金融活动也给予严厉的惩治和禁止。不过,“目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进展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进展,很多风险的隐患还没有完全消除。”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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