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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征求意见稿 : 上市前五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停限制

作者:杨柳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1-30 21:41:05

摘要:1月3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对科创板的实施做了整体规划,科创板及注册制试点改革工作正式进入确定规则的重要阶段。

科创板征求意见稿 : 上市前五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停限制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杨柳 陈锋 上海报道

1月3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对科创板的实施做了整体规划,科创板及注册制试点改革工作正式进入确定规则的重要阶段。

同时,证监会及上交所将同步发布8项配套规则,对科创板的发行审核、上市、交易、信息披露、承销保荐等内容作出全面规定。其中,证监会配套发布的2项配套规则:《科创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上交所将配套发布的6项配套规则:科创板发行承销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上交所上市委管理办法、上交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工作规则。8项配套规章制度都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为30个自然日。

前海开源基金董事总经理杨德龙公开表示:“上交所正式发布科创板征求意见,一共8个文件,标志着我国设立科创板已经提上日程,更近一步。与现行几个板相比,主要亮点包括,科创板设置投资者门槛是50万,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往后是20%等。”

未盈利可上市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在上市条件方面,首次允许同股不同权企业申请上市科创板,首次允许未盈利企业申请上市科创板。

杨德龙表示:“这些企业在当前可能还没有实现盈利,不过企业本身有比较好的发展技术以及发展前景,适合有一定的投资眼光的投资者参与。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证监会负责人明确表示,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投资,分享创新企业发展成果。科创板在投资者的认定上设置了一定的门槛,要求投资者最低有50万元的账户,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上交所表示,要通过发行、交易、退市、投资者适当性、证券公司资本约束等新制度,以及引入中长期资金等配套措施来试点实施注册制,平衡好新老股东的利益,促进科创板的发展。”

《实施意见》指出: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科创板相应设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防控好各种风险。

同时,《实施意见》强调:科创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杨德龙公开强调:“科创板是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上交所设立科创板是落实创新驱动和科学技术强国,支持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安排。科创板主要是为了补齐现在资本市场的一些短板,例如对于初创型的科技类企业融资方面的支持。一些创新企业受制于盈利不足以及股权结构的问题,无法在关键时期实现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不得不到境外融资。科创板从设立的初衷来看,主要是为了支持一些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从而让国内投资者不错过未来有可能成长为科技龙头的公司。”

注册制审核分为两个环节

根据《实施意见》,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审核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上交所对企业IPO申请进行发行上市的全面审核,重点关注信息披露要求是否落实;第二,发行上市审核完成后,交易所将审核意见及公司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由证监会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企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上交所审核通过后,报送证监会进行注册。原则上证监会20日内将给出是否同意注册的答复。

《实施意见》明确,为做好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工作,将在五个方面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一是构建科创板股票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三是基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特点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建立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四是建立更加高效的并购重组机制,五是严格实施退市制度。

细则中规定:科创板企业上市前五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停限制。之后将实行每个交易日20%的涨跌幅限制。

杨德龙认为:“在科创板率先试点注册制,这是进行资本市场增量改革。但注册制的试点并不意味着降低门槛,更不意味着大批量企业集中上市。在注册制之下,交易所会根据市场的状况以及市场的承受能力来决定新股发行的数量,而不会出现大量的企业集中上市,从而对市场造成比较大的冲击。在国外成熟市场,注册制属于比较成熟的新股发行方式,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进行新股的定价和发行,更能够体现上市公司本身的投资价值,同时有利于引导投资者进行价值投资。”

《实施意见》强调,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要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根据试点情况,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据证监会发布,目前,中国证监会已起草完成《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交所已起草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配套规则。相关规则正在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编辑:严晖 主编: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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