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评论正文

金融科技驱动力超强,研发支出为何羞涩支绌?

作者:郭宏杰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8-08-01 20:37:36

摘要:从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上看,有6.36%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2%以下,这一比例略高于以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为主的一般服务型产业。

郭宏杰

7月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信息服务蓝皮书:中国金融信息服务发展报告(2018)》(以下简称金融信息服务蓝皮书)。金融信息服务蓝皮书以对2018年金融信息服务创新状况的分析作为总报告,分为理论篇、产业篇和专题篇三个部分,其中专题篇为今年新增内容,主要介绍了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移动互联网三大技术对金融信息服务的影响。

金融科技的强驱动力

当前,金融信息服务日益成为现代经济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等现代金融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依托网络空间的发展,新的金融产品服务、业务模式层出不穷,由此产生了大量金融信息服务需求,给行业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潜力;另一方面,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广度、深度和精度也在不断加强,给金融信息服务的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金融信息服务蓝皮书从创新和历史的角度介绍了金融科技的本质,以及金融科技视角下金融生态的变革和发展趋势,对金融科技和金融信息服务之间的关系做了梳理。金融信息服务蓝皮书指出,金融科技是“新技术+新模式”带来的创新,金融科技是推动金融体系、金融监管、金融制度,包括金融信息服务发展的核心动力。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国家“互联网+”政策的推动,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业务环境下,金融服务与金融信息服务的边界将日益模糊。大量新进入者在技术应用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双重驱动下,或者从金融信息服务的角度切入金融服务,或者将传统金融信息服务与金融服务融合在一起,提供创新性的信息服务。后者如一部分企业创建的金融超市、智能投顾、智能理财等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企业是活跃者。在这些新的业务模式下,金融信息服务多数是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甚至金融服务业务捆绑在一起,主要发挥获客、引流和提升服务价值的作用,本身不直接创造经济效益。不仅如此,除这些依托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新兴企业外,传统金融企业也在加速向金融信息服务转型,比较典型的是证券公司。

目前我国金融信息服务业的产业链主要分为上游、中游、下游。位于产业链上游的是各类金融信息提供商,包括各交易所的专属信息发布机构和其他专业研究、咨询机构,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这些基础信息的提供商,将自有的数据、资讯、报告提供给下游的信息使用机构。位于产业链中游的是各类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他们通过对基础信息进行加工整合,开发互联网金融信息产品,从而向下游客户销售产品并提供金融信息。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是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核心力量,起到了加工信息和传递信息的作用。位于产业链下游的是金融信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用户,包括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是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最终消费者。投资者借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加工整合过的金融信息,方便快捷地做出投资决策。

未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商业模式或将发生改变。

科技创新能力水准待提升

金融信息服务蓝皮书的调查数据显示,当前中国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研发投入水平总体较高,且企业普遍重视知识产权,科技创新潜力较大,但科技创新能力和产出水平亟待提高。

从研发支出占人员费比重来看,49.1%中国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的研发支出占人员费比重介于5%至15%;约5.5%的企业研发支出占人员费比重已超过30%。从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上看,只有6.36%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2%以下,这一比例略高于以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为主的一般服务型产业。45.45%的企业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6%,这基本上相当于Facebook、谷歌、华为和微软等企业的创新投入水平。从知识产权来看,约91%的中国金融信息服务企业拥有注册商标,约81%的企业拥有独立品牌。

但调查同时也发现,超过一半(54.5%)的中国金融信息服务企业承认目前其创新重点在商业模式创新,12.7%的企业认为创新重点在管理创新,只有约32.7%的企业认为其创新重点在科技创新。金融信息服务蓝皮书认为,这也是目前中国相当一部分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商业模式大同小异、行业竞争水平较低的重要原因。

总体来看,中国金融信息服务行业普遍重视研发投入,科技创新后劲较为充足。

快速发展需要完善监管

近年来, 国家政府监管部门提出了一系列有助于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提出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提升软件服务、网络增值服务等信息服务能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指出要积极培育壮大新型业态,面向金融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发推广数据产品,促进大数据跨行业融合应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

金融信息服务蓝皮书对未来完善金融信息服务监管,也提出了若干建议。第一,鉴于金融信息服务仍然是新兴行业,仍存在发展不充分、不协调的问题,需要正确处理产业促进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关系;第二,金融信息服务创新具有双重效应,既可以推动金融产品和市场创新,也有可能误导市场,加剧市场波动,放大风险。监管应着眼于规范金融秩序,底线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其他则应交给企业和市场解决;第三,金融科技正在改变金融信息服务的内涵、边界和产业生态。与此同时,金融科技创新也在快速发展中,政策和监管重心应适应金融科技发展和应用趋势,及时调整金融信息服务创新重点;第四,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对监管方式和手段变革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监管机构应主动发展和应用监管科技,以监管科技创新探索金融信息服务的行为监管模式;第五,金融信息服务发展和创新涉及多个部门,应加强监管统筹联动和协调,发挥合力作用;第六,提升知识产权在金融信息服务创新发展中的作用,既需要国家层面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作者为工银投行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主编商灏 编辑严葭淇)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