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三会联手整治债市高杠杆乱象 严控代持抑制泡沫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8-01-06 16:31:53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肖君秀 深圳报道
金融去杠杆仍在中途,金融严监风暴这次指向债券市场,债市去杠杆强力推进。
近日,一行三会联手规范债市,一份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签发《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已经下发到相关机构。
据悉,上述《通知》是在2017年12月29日正式下发,文件共有13页之多,文件针对符合债券市场有关准入规定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各类非法人产品等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债券交易。其中内容包括重申针对市场参与者的禁止性规定,如相互租借账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等;还包括对债券参与者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上限、合理控制债券杠杆比率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债市到底存在哪些问题,而引发了上述严监的推出?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称,近年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不断发展,部分逐利动机较强、内控薄弱的市场参与者,在场内、场外以各种形式直接或变相加杠杆博取高收益。同时,还有市场参与者采用“代持”等违规交易安排,规避内控风控机制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要求、放大交易杠杆,引发交易纠纷,这些不审慎的交易行为客观上使得债券市场脆弱性上升,潜藏较大风险隐患。
债市“代持”成为此次监管重点,“买债、代持、养券”来来回回操作,推升了债市杠杆率,以求放大收益,同时也导致了行业乱象丛生,风险大增。
上述《通知》中列出了种种严格规定,如“第六”条规定,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开展债券远期交易的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等。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第七”条规定,债券市场参与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纳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科目。约定由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购回或者为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返售的债券交易,均属于买断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正回购方应将逆回购方暂时持有的债券继续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并以此计算相应监管资本、风险准备等风控指标,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
“第八”条规定,债券市场参与者在债券市场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质押登记,参与者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换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可以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除了在从行为模式上禁止债市加杠杆,那么具体的监管指标又作出如何规定?
上述《通知》“第九”条规定,债券市场参与者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
其中对不同金融机构具体监管指标为,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含开发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80%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120%的。保险公司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总资产20%的。公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40%的。其中,封闭运作基金和避险策略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私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向私人银行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合格机构客户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