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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财险涉嫌超范围经营 股价遭遇重创

作者:吴敏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10-27 14:26:06

摘要:10月26日,海南保监局官网发布消息称,经日常监管发现,辖内某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众安财险”)签署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代理销售众安财险保险产品。海南保监局对该合作模式进行了分析后,发现其中蕴藏着一定的风险。不过,目前该消息已经被监管网站删除。

众安财险涉嫌超范围经营 股价遭遇重创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10月26日,海南保监局官网发布消息称,经日常监管发现,辖内某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众安财险”)签署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代理销售众安财险保险产品。海南保监局对该合作模式进行了分析后,发现其中蕴藏着一定的风险。

不过,目前该消息已经被监管网站删除。

或受此消息影响,众安在线股价午后遭遇重挫,一度跌逾7%,截至收盘,跌幅收窄至-4.71%。

对此,一位众安财险内部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我们在海南监管局的网站并没有看见这样的文件,并不太清楚,但是我们公司业务在监管的指导下稳定持续的发展。”

据了解,近日,众安财险与海南某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签署了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代理的险种范围、手续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其基本业务操作流程为:众安财险向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其自营网络平台的专属链接,链接对应该中介机构的唯一出单号,该中介机构拓展线下保险客户,了解其保险需求后,用专属链接登录众安财险自营网络平台完成承保过程,众安财险按照代理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手续费。

对此,海南保监局指出,双方均存在涉嫌超范围经营问题、合作业务的定性问题、监管标准的一致性问题等。

具体来看,一方面,保监会批复的众安财险经营范围为"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与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或微信公众号合作、或者与淘宝网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产生的业务符合“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要求。

但是与没有自营网络平台、也不能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合作,合作模式是将线下客户转到线上的方式,涉嫌违反“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

另一方面,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区域性代理机构不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不能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因此,对于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其通过众安财险自营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完成承保过程,涉嫌违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涉嫌超范围经营。

同时,关于合作业务的定性问题,海南保监局指出,如果将该类业务定性为保险公司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实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实现的业务,销售渠道应该归属直接业务,不能产生手续费支出。

如果其他机构(如文中的区域性代理机构)帮助其向客户宣传、介绍其自营网络平台产生的费用,应该通过宣传费、广告费等费用形式支付,不应该以手续费名义支付,也不应该和保费规模挂钩。

如果将该类业务定性为保险公司通过区域性代理机构实现的传统代理业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属于“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涉嫌超业务范围经营;且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传统代理业务,涉嫌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而众安财险与兼业代理机构合作产生的业务,则存在上述同类的业务定性问题。

此外,在监管标准的一致性问题方面,海南保监局指出,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而众安财险等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在不设分支机构的情况下,与住所地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或兼业代理机构合作,委托其拓展线下客户后通过线上平台出单,并且可以委托其开展后续的退保、理赔等服务,监管标准差异较大。

公开资料显示,众安财险于2013年开业,全国不设任何分支机构,是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数据显示,2017年1-6月,众安财险共实现保费收入25.67亿元,其中直接业务16.12亿元,占比62.79%;专业代理业务7.92亿元,占比30.86%;兼业代理业务0.05亿元,占比0.18%;经纪业务1.58亿元,占比6.16%。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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