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质疑金华官方破产重组藏猫腻 或损失1500万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8-15 22:00:48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徐超 杭州报道
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的浙江正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正路集团”)的破产重组案件,会变成一起官场反腐举报案件吗?
8月15日,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安化工”,600596)发布公告,就委托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长安国信”)理财向正路集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导致逾期一事进行了后续的信息披露。在公告中,新安股份对于浦江当地的破产重组方案提出异议,直言存在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利益输送的嫌疑,如果按照不合理的破产重组方案执行,新安股份将损失1500万元。
新安股份董秘姜永平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从正路集团抵押物来看,上市公司完全可以做到全身而退,但现在浦江官方的破产重组方案问题多多,上市公司不允许白白出现1500万的损失。
新安股份也在公告中明确表明,将通过合法渠道向上级政府、上级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正路集团破产重组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我们的合理诉求,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4500万借款逾期
事情要从2011年说起。
2011年8月12日,新安股份和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长安国信的前身)签署了正路集团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公司将4500万元资金委托给西安国信进行管理,向正路集团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合同项下预期信托资金年净收益率为14.5%。
正路集团以其全资子公司浙江浦江财富广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浦江县人民路28号的福泰隆广场二楼商业物业提供抵押,同时,正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郑卫星夫妇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开信息显示,正路集团经营范围包括水晶材料制品、纺织品、针织品、服装、鞋帽袜、工艺品(金银制品除外)、玻璃制品、花边、挂锁、布线、单晶硅、多晶硅原料及产品的制造和销售等。当时企业资产状况良好。
但是一年后,正路集团没有按时归还本金以及部分利息。当时新安股份曾公告称,正路集团以其拥有的3351平方米的商业物业(评估价值为9570万)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率47%。所以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同时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失,新安股份委托长安国信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正路集团用来提供抵押担保的商业物业被查封,查封期2年,自2012年8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止。
质疑破产重整藏猫腻
2013年月4日,正路集团及其他6家关联企业向浙江省浦江县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浦江县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裁定,受理这7家关联企业的破产重整申请。因正路集团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强制执行程序中止。2014年7月1日浦江县法院作出裁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期三年。
2017年7月25日,新安股份收到浦江县法院(2017)浙0726破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正路集团等7家关联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其破产。
2017年8月11日,浦江县法院召开正路系企业第四次债权人会议,正路集团的总体资产情况浮出水面。目前正路系的债权总额195301.83万元,其中优先权债权93589.73万元,普通债权101587.52万元,劳动债权124.58万元。共计债权人82位,其中优先债权人19位,普通债权人63位。管理人初步认定的正路系公司资产总额66495.45万元,正路系实际控制人郑卫星夫妇及有关人员个人资产总额4102.91万元,两项合计总金额70598.36万元。其中福泰隆广场总建筑面积18960.76平方米,评估价值27624.69万元(其中新安股份抵押物评估价值为6702.08万元,折合每平米评估价2万元)。
但是对于这次债权人会议上通过的《正路系企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等议案,新安股份提出异议,存在四大问题:
1、资产评估不公开、不透明,存在暗箱操作之嫌
2011年正路集团以其拥有的福泰隆广场3351平方米的商业物业为新安股份提供抵押担保,当时评估价值为9570万元。现评估价为6702.08万元,与目前当地市场价严重不符,管理人也未向债权人提供有关评估公司的选择程序及评估方法和原则。按照新安股份的说法,评估公司与管理人有关联关系。
《正路系企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严重侵害优先债权人合法权益。
新安股份认为,方案将优先债权人与普通债权人混在一起进行表决,不做分组表决(因普通债权超过50%以上)。同时,又将优质的抵押资产与劣质资产混合,打成若干资产包处置,以侵害优先债权人的利益去维护普通债权人和后续低价托底者利益,违反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的立法初衷,也违反了《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2、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取明显违规
《管理人报酬方案》提出:“管理人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最终清偿财产价值总额10%的报酬”。按这一规定,管理人至少可收取数千万元的管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明确:“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而更不可思议的是,在进行上述议案表决时,让超过50%以上普通债权人(不需承担管理费用)参与表决,并决定了由抵押权人来支付管理费用,新安股份认为表决程序显失公平、公正。
3、有借破产之名,低价变卖资产、输送利益之嫌
本次正路系企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将优质资产与劣质资产捆绑打包处置,低估优质资产价值,为后续托底方低价托底打基础。本次破产由上海吉贸郁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二名自然人于2015年设立的公司)在评估价打五折后对破产财产进行托底收购。而事实上如抵押物分别处置,抵押物变现价值完全可以覆盖抵押债权,并不存在托底。而且抵押债权人多数是国有控股或参股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这种变价方案将严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4、新安股份计提减值1500万
新安股份认为,如果现在的破产重组方案得到执行的话,信托资金就存在不能完全收回的风险,初步测算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1500万元左右的损失(即按抵押物当前评估值6702.08万元打五折,并扣除管理人10%管理费,尚未考虑其他税费)。新安股份将在2017年半年报中对该项预计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后仍不影响公司2017年7月7日披露的半年度业绩预告。
新安股份表示,之前公司与其他优先债权人一起,一直在与当地相关部门和法院、管理人进行联系,但都得不到很好的交流与沟通。董秘姜永平告诉记者,公司一直尝试和法院、政府联系,均得不到回应,寄去快递也全部不予签收,原件退回。“我们也在怀疑这里面的利益输送最后会是谁得利,但是没有确凿证据前也不好乱说。”
新安股份已经明确表示,将通过合法渠道向上级政府、上级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此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我们的合理诉求,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至于新安股份提出的几点异议是否站得住脚,浦江当地相关部门以及法院、管理人如何看待?本报也将进一步关注。
责任编辑:靳广瑞 主编:蒋宏晨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