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大股东清仓式套现 证监会推出减持新规
华夏时报记者路妍北京报道
5月2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将就大股东减持行为出台新的规范措施。
对于本次证监会出台大股东减持新规,邓舸表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组成部分,自2016年1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发布实施以来,证监会在监管工作中一直持续关注相应的效果及问题。总的来看,《若干规定》在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促进上市公司稳健经营、回报中小股东,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此,证监会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力量进行了研究评估。近期,在总结前一段实践经验和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证监会将修改《若干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将完善相应的交易规则,引导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行为规范有序进行。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本次证监会推出大股东减持新规,按照经济学家韩志国在微博公开发表的内容来看,是其在4月24日应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共进午餐所达成的三点共识之一:一是减少对个股和板块的打压;二是大幅减少新股发行数量;三是尽快推出大小非减持新规,这一点已经启动。
具体来看,韩志国对于A 股市场现存的大股东减持表示,大小非减持甚至清仓式套现已经成为对中国股市威胁最大、杀伤力最强的正在落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既是当年错误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留下的恶果,也是近年来股市持续走熊的重要根源。鉴于2015年以来密集发行了大量新股,形成了巨大的数以十万计的大非和小非的“堰塞湖”,一旦这个“堰塞湖”决堤,对本来已经弱不禁风、资金捉襟见肘的中国股市将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冲击,甚至可能导致整个市场的长熊不起。
但在5月26日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并未就大股东减持新规的具体内容和监管方向做任何阐述。
记者也就大股东减持新规的出台采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其向记者表示,韩志国所道出的A 股市场的大股东减持不合理的现象一直存在,不少法学界人士也一直呼吁修改相关规定来规范大股东的减持行为。特别是近年来,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在高送转下的减持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公司投资者利益,使公司内部治理和经营前景堪忧,对此,公司的董监高应当按照责任投资理念,约束自我减持行为,监管也要加强对大股东减持行为的规范。
就目前来看,证监会去年推出的《若干规定》也就大股东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即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在3个月内集中竞价减持不得超公司总股本1%。
但在刘俊海看来,证监会即将出台的减持新规,应当推出对大股东减持数额限制力度更大的措施,同时再推出信息披露透明度更高的自律措施,例如对于大股东减持行为可规定其必须提前半年披露,以让投资者更好地安排自我投资决策。除了行政指导措施外,证监会还可以曝光一批不顾股民权益进行高送转及减持套现行为的公司,以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不规范的减持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韩志国也就大股东减持新规的出台提出意见,他认为:第一,对大小非减持的约束要从新股IPO做起,凡是发生过股权变动的,如大股东向至爱亲朋分仓以逃避对控股股东解禁约束、或者是在公司上市前由于各种原因突击入股的,三年内一律不得上市。第二,大小非减持都要与上市公司业绩挂钩。公司上市后连续三年主业增长10%以上并有现金分红的,小非可以减持;公司上市后连续五年主业增长10%以上并有现金分红的,大非可以减持,每年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10%;上市后就业绩变脸的,无论是小非还是大非,一律不得减持,只有当业绩达标后才能减持。第三,用税收政策激励大小非主动延迟减持。到期后即减持的,征收20%的资本利得税;每推迟三年减持的,资本利得税减征5%。一旦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在造假期内减持的大小非都要如数追回,拒不归还的,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责任人永远不得减持,而且还要严刑竣法地加以侍候。
与此同时,韩志国还就减持新规正式推出前可能出现的股市波动表示,在大股东减持新规意见岀台前,应全面冻结大小非减持,以其防止孤注一掷套现冲击市场。
编辑: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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