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持股5%以上股东遭深交所谴责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俊仙 南京报道
2月28日,深交所发布对东华能源(002221.SZ)持股5%以上的股东施建刚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根据公告,2012年12月3日,施建刚认购东华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1506.02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14%;2014年6月9日,施建刚与施某签订《民事信托协议(资金信托)》,约定施建刚将2.1亿元委托给施某,用于股票投资。2014年6月16日至18日,施建刚通过施某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53.64万股;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通过施某名义参与东华能源的非公开发行,认购“东华能源”股票2346.52万股,施建刚本人账户持股比例被摊薄至4.35%,施建刚本人及通过施某名义持有“东华能源”股票5512.2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6%,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
据披露,施某是施建刚名下公司投资部员工。而施建刚未及时、真实披露其与施某证券账户的关系以及其仍为东华能源持股5%以上股东的事实,直至2016年9月3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此外,在2014年7月8日至7月11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买入“东华能源”股票66.50万股,交易金额727.45万元;2014年7月28日至8月4日,合计卖出“东华能源”股票66.50万股,交易金额767.27万元;2015年8月27日至28日,共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3.57万股,交易金额302.22万元;2015年9月1日至2日,共卖出“东华能源”股票13.57万股,交易金额280.64万元。
深交所认为,施建刚多次在六个月内买入、卖出“东华能源”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施建刚于2015年9月1日至2日的卖出行为还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中有关“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广东证监局已经对于施建刚的上述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施建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8万元;对施建刚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合计罚款44万元。
根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2016年10月21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东华能源1.01亿股,持股比例合计为6.25%。
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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