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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吴英案? 百色民企老板“行贿”1万元被刑拘

作者: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6-12-09 23:28:06

摘要:广西百色凌云县检察院以行贿1万元为由,将当地民营企业——凌云县沁香茶叶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沁香公司”)法人阳长界刑拘,在上级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后,又以“发现涉嫌诈骗罪”为由,以案件线索移送形式,交由当地公安机关传唤、刑拘,将阳长界羁押8个余月,导致沁香公司面临倒闭,在当地引发强烈关注。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陈锋 百色报道

广西百色凌云县检察院以行贿1万元为由,将当地民营企业——凌云县沁香茶叶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沁香公司”)法人阳长界刑拘,在上级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后,又以“发现涉嫌诈骗罪”为由,以案件线索移送形式,交由当地公安机关传唤、刑拘,将阳长界羁押8个余月,导致沁香公司面临倒闭,在当地引发强烈关注。

《华夏时报》记者近日实地探访获知,因销售核心阳长界被羁押,沁香公司销售工作受到致命影响,大量制作完毕的茶叶堆积在仓库中无人问津,而企业也因拖欠工人工资、茶农茶叶款、银行贷款,陷入崩溃状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如果不是向3人及以上行贿,一万元不构成行贿犯罪。最高检今年还出台了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18条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也要求严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广西出现“行贿1万元被刑拘案”,显示约束司法权力滥用仍需加码。

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客霖未接听记者电话,也未回复记者的短信问题。该院控申科科长曹凌莉则以是否构成犯罪法院会做出判决为由回应。而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则称,此案目前不方便回复。

老板被抓之后

距离贫困县凌云县城40公里的加尤镇陇槐村路口,万亩茶山之中,沁香公司的茶叶加工厂房里冷冷清清。在此值守的工人刘德君,神情哀伤地带着记者查看了工厂制茶操作间和茶叶存放仓库。

由于已近冬天,茶叶制作早已停止。而在300多平方米的仓库里,堆放了成袋成箱、已经制作完成的茶叶。据值班人员介绍,目前存放在仓库里的茶叶总价值至少在400万元以上。茶叶都有保质期,如果短期内无法卖出去,损失不可避免。

“自从茶厂老板阳长界被抓后,我们的销售便出现了大问题。”值班人员表示,往年这个时候,生产的茶叶早就销往外地了,仓库一般都是空的。

茶厂副总阳长灿表示,凌云县有名茶之乡的美誉,山地上到处都是茶树,茶叶生产不是问题,最关键的是销路。销路打开,脱贫致富的路子也就有了。阳长界多年来一直在外拓展市场,视野开阔,人脉较广,销售主要由他负责,近几年企业得以发展,也主要归功于优秀的销售。他被抓了后,销售基本上瘫痪了,茶叶卖不出去,没有钱支付茶农的钱和工人工资,银行的800万元贷款也无法偿付,企业现在面临倒闭。

此前,被拖欠茶叶款的30多户茶农曾前往凌云县政府上访,要求政府帮要拖欠的茶叶款。而来自多个当地村民的说法是,他们现在最担心的是,如果沁香公司倒闭了,明年开春后的茶叶原料卖给谁,靠种茶脱贫致富的路如何走下去?

今年3月22日,阳长界被凌云县检察院以接受询问为由带走,3月24日,被以涉嫌行贿罪刑事拘留。截至目前,他仍被羁押在看守所,时间已经超过8个月。

记者获悉,11月5日,凌云县检察院以阳长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1万元,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向当地法院提出起诉。

据了解,阳长界“行贿1万元案”,与其担任法人的沁香公司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有关。2013年,沁香公司根据申报要求,经凌云县经济贸易局批准,于2013年申报了160万元的“有机茶1400平方米的扩建项目”,后经审核、验收程序,获得扶持资金70万元。

阳长界表示,沁香公司在申报该项目时,由于公司内部不懂编制相关的申报材料,于是请兼职会计冯某某(当时在经贸局任职)代为填报相关项目申报材料。为此,向冯某某支付了1万元劳动报酬。

阳长界此举,后被以行贿罪究责,并陷入长时间的羁押之中。

强制措施是否得当?

《华夏时报》获得的材料显示,阳长界被以行贿1万元被刑拘后,凌云县检察院要求对其批捕的申请,百色市检察院未予批准,决定“不予逮捕”(百检侦监提不捕2016第1号),理由是“罪行较轻,没有逮捕必要”(百检侦监不予捕说理2016第2号)。

“我们得知阳长界将于4月7日被释放,准备去接他,但他没走出看守所一步,又被换了个罪名拘留了。”阳长灿说。

相关材料显示,凌云县检察院在释放阳长界的4月7日,向凌云县公安局发出《案件线索移送说明》,以发现阳长界涉嫌诈骗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要求予以调查追究。同日,县公安局发出传唤证,将刚拿到释放通知书的阳长界留置传唤,次日,以“诈骗罪”将其刑拘。

国内知名维权人士、吴英案代理人蔺文财表示,上述操作让人怀疑,凌云县检察院是在变相抵制市检的不予逮捕决定,如此办案背后或有隐情。

阳长界的辩护律师指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阳长界通过申报项目获得的款项,都用于项目指定的用途,且项目真实存在,并经过多个政府部门审查、验收,经严格的程序获得批准,不构成“诈骗罪”成立要件。

12月8日,百色市财政局法规科韦科长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对上述意见表示认同。他说,该案项目真实,经过申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验收等程序,由此看来,很明显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他还说,如果沁香公司构成诈骗,参与审批、验收的政府工作人员也都是“合伙诈骗”,这一指控难以成立。

他也提到,为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全国各地都形成了对非公企业涉案人员慎重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共识。在他看来,此案非常蹊跷。“据我所知,这是百色市范围内,与申报财政扶持资金,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案。”他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如果不是向三人及以上行贿,1万元不构成行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少有行贿1万元被立案的情况,因此被刑拘,更是非常罕见。

他还表示,今年3月,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对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出了18条意见,其中包括:要求“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等,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洪道德还指出,《意见》中还明确指出,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严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等。广西出现“行贿1万元被刑拘案”,显示约束司法权力滥用仍需加码。

12月7日,记者前往凌云县检察院采访,检察长黄客霖未接听记者电话,也未回复记者的短信问题。该院控申科科长曹凌莉则称,该院是依法依程序办案,至于是否构成诈骗罪,最终由法院判定。对于明显不符诈骗罪构成要件的问题,她称,如果法院不支持上述指控,检察院会做出说明。

对于对阳长界先释放、立即再刑拘的“轮流”刑拘作法,这位负责人仅以相关程序都是依法进行回应。不过,她没有直接回应为何会出现“释放同时再传唤并拘留”的巧合。

百色市检察院办公室黄副主任表示,将对本报采访函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后给予答复。不过,次日她改口称现在不方便接受采访。

记者在凌云县采访期间,当地29家茶企联名向有关方面投诉,对阳长界及其公司争取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却被政法部门定性为诈骗犯罪表达关切,称“这样的后果是企业不能承受的”。他们希望有关方面对阳长界事件予以关注,让事件早日有一个明确、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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