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需要实控人需监管层引导
摘要:对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从境外上市公司处理方式来看,实际上有两大类型的操作。像英国和美国是典型的保护股东利益,股东是高度分散的;而在欧洲大陆,也包括日本,股权是相对集中的。在不同的股权分布上,所保护的利益方是不同的。
何晓明: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企业兼并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副教授 博导
对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从境外上市公司处理方式来看,实际上有两大类型的操作。像英国和美国是典型的保护股东利益,股东是高度分散的;而在欧洲大陆,也包括日本,股权是相对集中的。在不同的股权分布上,所保护的利益方是不同的。像欧洲大陆,可能更多的要保护利益相关者,不仅仅是股东,股东是其中一类,属于资本市场的一类。
此次研讨会上,也有专家说到现在中国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实际控制人?事实上,从监管角度来说,监管层是不是应该从一些方向上做相关的引导?监管层可以从国家角度、从资本市场角度,看看哪种形式更适合中国的国情?毕竟我们的企业,在中国的情境之下,不管政治环境还是经济环境,都非常特殊,监管层是不是应该有相关的操作,这是我的一个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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