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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二孩”之后,《收养法》应与时俱进 浙江代表团蓝伶俐建议完善偏远山区儿童收养政策

作者:王晓薇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6-03-08 13:04:43

摘要:浙江团人大代表蓝伶俐建议完善偏远山区儿童收养政策,对于《收养法》中一些过时条款予以修订。

放开“二孩”之后,《收养法》应与时俱进 浙江代表团蓝伶俐建议完善偏远山区儿童收养政策

本报记者王晓薇两会报道

今年起,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但是对于那些希望可以领养,或者无生育能力的家庭来说,实现他们的“二孩梦”还需要迈过一道法律门槛。面对着计生政策的转变,制定于199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的许多条款已经有些“过时”。

浙江团人大代表蓝伶俐建议完善偏远山区儿童收养政策,对于《收养法》中一些过时条款予以修订。

收养条件过于苛刻

1994年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收养法》,并于1992年4月1日起实施;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员会第5次会议颁布了《收养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起实行。

长期实践证实,收养制度作为家庭关系产生一种方式,在我国的社会发展的进程和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政策的变化,现行收养法在具体实践中也逐渐产生一些新的问题:由于现行收养法颁布时间过久,规定的收养条件过于严苛,一些具有收养能力、收养意愿,愿意尽到社会责任的个人与家庭无法实现收养,同时又有很多需要被收养的儿童寻找不到合适的收养家庭。蓝伶俐建议进一步修订《收养法》相关条款,适当放宽收养条件,规范收养程序,确保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蓝伶俐看来目前社会收养的主要问题集中于:收养条件过于严苛;收养渠道不规范;收养后续监管缺失。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有54.9万孤儿无法享受家庭的温暖。而来自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显示,我国不孕不育率的平均发生率在10%左右,加之庞大的人口基数,保守计算全国数百万家庭有收养孩子的需要。但近年来,我国家庭收养儿童数不仅没有增长,反呈不断下降态势。2013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数比前一年下降10.4%,比2006年下降50.2%。

适当放宽收养条件

蓝伶俐在议案中建议应该适当放宽收养条件。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并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一规定是依据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户籍政策做出的,却将很多具有强烈收养意愿并且有能力的家庭阻挡在外;同时,收养人必须年满30岁的规定也比英国(21岁)、法国(28岁)等规定的偏大。对于被收养人,《收养法》规定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我国大量的流浪孤儿都介于14岁到18岁之间,没有经济能力又无法被收养,他们的艰难处境可想而知。建议取消对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可放至未成年人,使15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获得被收养机会,得到国家或者社会救助。建议收养孤儿,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一名和年满三十周岁”的限制,进一步放宽年龄要求。对失独家庭收养,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致孤的儿童收养应优先办理,并放宽年龄、收养人条件等限制。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事实收养经过公证转化为合法的收养关系。

在放宽收养条件外,针对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均衡的情况,蓝伶俐还建议应该完善收养模式,在修改《收养法》时适当考虑灵活性,为基层因地制宜灵活开展困难儿童救助预留一定的操作空间。比如,一些偏远山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滞后,群众收入较低,但有些困难家庭又由于无法生育陷入精神和经济的双重困境,有些甚至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部分条件优越的家庭也十分乐于承当赡养困境儿童的社会责任,但也受《收养法》条件的限制无法实现。对于上述现象,建议积极探索家庭寄养等多种收养模式,对于困难家庭,可由政府提供儿童抚养补助,保障困难家庭收养儿童的基本生活;对于条件优越家庭,可通过家庭寄养模式,化解“已有子女就无法实现收养”的限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更好保障困境儿童权益。

除收养之外,蓝伶俐还建议加强收养后的有效监管。要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的收养前审核考察制度和收养后的跟踪回访制度,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加入被收养后的儿童权益保障内容。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定期上门看望,以监督收(领)养义务履行情况,维护被收养孩子的权益。对于因收养问题发生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将违法行为人情况纳入诚信记录。

要规范民间收养,放宽准入条件,强化政府监管与扶持力度,对已形成一定规模并有较好社会影响的民间收养机构,由市级民政部门提出合作方案,将其逐步纳入政府儿童福利范畴,进行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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