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标签

首页宏观正文

​被指实为“野生动物开发利用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大修痛点

作者:马维辉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6-01-12 14:50:48

摘要:2012年的“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还历历在目,野生动物保护法大修就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了。

​被指实为“野生动物开发利用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大修痛点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cc)记者 马维辉 北京报道

  2012年的“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还历历在目,野生动物保护法大修就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了。

  2015年12月2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随后将《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01月29日。

  1月11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的法学专家讨论了《修订草案》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该草案对野生动物的开发利用大于保护,实际上是一部“野生动物开发利用法”。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原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表示,按照人大立法流程,初次审议后除非有特别大的争议,否则“翻盘”的可能性不大。《修订草案》极有可能在今年4月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现在提意见“有点晚”。

  青蛙归谁管?

  《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在周珂看来,这一条非常“荒唐”。照此说来,此前俄罗斯总统普京放生的东北虎“库贾”,因为觅食从俄罗斯越境到了中国东北,是否也就归中国所有了?

  “把所有的自然资源惯以国家所有,这是典型的前苏联计划经济的做法。”周珂表示,“如果是这样,所有者要对其财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那么洪水泛滥国家就应该给予赔偿,野生动物伤害人类,国家也应该赔偿。”

  与此相似的是,2012年6月,黑龙江省人大曾经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的风能、太阳能资源属国家所有,一时间引起了很大争议。

  “国有所有的另外一个弊端是,如果野生动物没有保护好,出现滥捕滥杀,也会影响中国的国家形象。”孙佑海说。

  孙佑海表示,国家所有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但具体落实起来,往往就成了某个部门某司某处那几个人的权力。一些部门从利益出发,争夺管理权,为的就是将来通过行政审批进行权力寻租。

  在这一背景下,就出现了野生动物管理体制的条块分割。《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立法把野生动物分成了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分别由林业部门和渔业部门进行管理,造成了野生动物的管理分离,这种分离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表示,“以两栖动物为例,到底是属于陆生还是水生?归林业部门管,还是归农业部门管?罚款的时候都说归自己管,出了问题又都往外推,造成有段时间滥捕滥杀青蛙的现象特别严重。”

  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学研究中心主任王明远也表示,管理体制上,不但有第七条规定的林业部门和渔业部门,后面还有条款涉及到环保、海关、质检、工商等部门,显得非常混乱,“这个管理体制是很荒谬的。”

  《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罚。

  要保护还是要利用?

  周珂表示,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际是“野生动物开发利用法”,只有很少的内容是关于保护的,主要也是为了保护濒危物种不至于灭绝。

  “全世界近百年来关于野生动物的立法趋势,就是不再关心财产权的属性,即开发利用问题,而是关心生物多样性问题、动物福利问题。”他表示,“中国的立法是逆历史潮流而动。”

  究其原因,是因为野生动物保护法涉及到了一个“巨大”的利益链。周珂表示,自己曾经参加全国人大的立法会议,当时就有不少人大代表提出,中国的野生动物产业正在蓬勃发展,光是熊胆产业就有上千亿元的产值。

  据了解,我国野生动物产业非常庞大,涉及到食品、医药、观赏、养殖等多个领域,目前尚无完整的统计数字。仅熊胆产业一个分支,据亚洲动物基金的调查,2012年时我国的黑熊存栏数就已经达到1万多头,其中约有7000头熊用于取胆,熊胆粉的年产量可以达到2.45万公斤。

  “还有一部分利益就是行政许可,官员特别关心,我批你养、我批你猎等等,形成一个巨大的利益链,这个利益链只有中国有,其他任何国家都没有。”周珂表示。

  以《修订草案》第三章为例,章节名称为“野生动物管理”,在周珂看来,这其实是在偷换概念支持开发经营,“因为不能叫开发利用,所以换了一个词叫管理,其实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修订草案》一共有5章,其中第一章“总则”和第五章“附则”主要是技术性条款,第四章“法律责任”是处罚条款,草案的主要内容其实是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和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但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发现,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只有9条,而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则有22条。也就是说,关于保护的规定少,关于开发利用的规定多,他觉得这是“本末倒置”。

  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在孙佑海看来,是因为我国出台野生动物法是比较“被动”的。由于国际社会对我国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意见很大,一些外国人给国务院写信,影响了中央领导决策,这才推动中国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

  所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连一些基本概念都没有搞清楚。王明远表示,什么是野生动物没有界定清楚,什么是野生动物制品没有界定清楚,什么是野生动物栖息地也不知道,这简直“不可思议”。

  事实上,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从1989年3月1日就开始施行,但该法律并没有遏制我国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遭受严重破坏的趋势。据《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统计,中国动植物种类中已有15-20%受到威胁,高于世界10-15%的平均水平;大约200个物种已经灭绝;大约有398种脊椎动物也处在濒危状态,生物多样性下降严重,生态危机显现。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