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起诉农业部案疑点 毒农药如何算“影响重大”?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金微 北京报道
历时近半年立案,再历时近一年开审。11月16日,北京市民起诉农业部案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市民、被告农业部及第三人孟山都均出庭,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
《华夏时报》记者以旁听身份全程参与庭审,案件最终回到两个焦点问题:毒理学试验报告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不公开是否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
原告律师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自身机密如农达的研发技术数据等,而毒理学试验报告是由独立三方作的安全性评估,不涉及商业机密,农达在我国广泛使用,进口转基因大豆残留,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
农业部代理律师也承认草甘膦有毒对公共利益有影响,农药是有毒的,但有重大影响的时候才能考虑公开,“两害相权取其轻,农药对环境造有影响但也会抑制杂草……两方面进行权衡,目前阶段孟山都生产了多年的农药,不宜轻易否定。”最终,孟山都和农业部都坚持毒理学报告是“商业机密”的主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上诉。
来龙去脉
市民起诉农业部源于一起信息公开申请。
2014年2月10日,市民杨晓陆等向农业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被告批准孟山都公司草甘膦除草剂农达进入中国市场、对其颁发“安全证书”所依据的中国有资质机构完成的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2月25日,农业部以4 号答复书的形式告知原告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于1988年在中国取得农药正式登记,按照当时的农药登记规定,孟山都公司提交了由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
而原告进一步申请要求提供试验报告的原件扫描件及英文报告的中译本。农业部于3月28日作出5号答复称,试验报告因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已书面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见,孟山都公司尚未答复意见。
直到2014年6月4日,农业部作出8号答复,称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已复函认为试验报告系该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含有重要的个人隐私及商业保密信息,在全球范围从未向公众公开过,不同意公开该报告。
杨晓陆申请行政复议,但农业部维持原决定,杨晓陆于2014年9月到法院起诉农业部,直到2015年1月27日正式立案,由于北京市三中院后来将孟山都公司追加为“第三方当事人”,此案成为涉外案件不受立案后开庭准备规定时间的限制。
《华夏时报》在庭审现场看到,双方准备较为充分,原告方资料堆满桌子,三位代理律师黄乐平、韩世春及刘伟均为公益诉讼。被告席位上除了农业部代理律师、孟山都代理律师,还有一位农业部代表。
在质证环节,被告代理律师对原告52份证据进行质证,认为大多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等均不认可。由于此案最初源于转基因大豆草甘膦残留问题,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多份均与转基因大豆有关,而农业部代表律师认为转基因与本案无关。
三部法律两个焦点
此案渐渐回到两个焦点三部法律上。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8号答复合法:1,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涉及第三方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2,答辩人不公开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农药管理条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被告引用了信息公开条例断章取义、蓄意隐瞒,只知道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对这两条规定的“但书”视而不见。正是这两条规定的“但书”,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仅是可以公开的,而且是必须公开,因为这是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杨晓陆还提到,农药登记管理条例同样有重大公共利益的条款被略去。
原告律师刘伟则强调,“毒理学报告不属于商业秘密”,理由包括:第一,毒理学试验报告并不是针对农达配方、原料、工艺等产品的研发数据,“是这个产品出来后,投入到应用环节,对人体和安全性的评估,后者并不是商业秘密。”
庭审中,主审法官对于农业部对孟山都商业秘密的主张进行了多轮的询问。刘伟律师称,被告称关于毒理学报告涉及商业秘密已经做出了判断审查,对于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也进行了判断和审查,“但在法庭上并未看到其审查的证据,如果行政机关农业部对于是否为商业秘密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用一句话来定义商业秘密,一句话来定义公共利益。”
是否影响公众利益?
目前,我国大量进口转基因大豆, 2014年进口了7100万吨大豆,2015年预计进口7800万吨,绝大部分为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而孟山都草甘膦正是大量用于此造成大豆。
杨晓陆称,因进口转基因大豆绝大部分是抗草甘膦的,存在大量农达除草剂的残留问题,而且农达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国际机构证实草甘膦致癌且大量证据证明草甘膦致系列疾病,这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
“我们判断的原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农业部代理律师称,原告证据中提到说到国际机构只是其中之一,还有很多其他国际机构的认定,要从综合全面评判来看,对草甘膦的毒害并没有一个最终的结论。农业部代表进一步表示,草甘膦农达的标签包装上会写明注意事项:包括中毒的急救措施。我们已最大限度避免了对公共利益的危害。不公布毒理学报告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不过,刘伟表示,因为农达在我国广泛使用的证据,农业部代表强调在农达包装袋上通过贴示标签的方法表明可以通过何种方式减轻农达的危害。这说明农业部也是知道农达是有社会危害的,“既然已经以这种形式承认农达是有危害的,为什么现在反而以不危害公共利益不予公开呢?”
原告律师认为,农达毒理学报告即使属于商业秘密,因为严重关系重大公共利益,也应当依法予以公开。但农业部代理律师认为,当商业秘密与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时候,“法律明确规定是说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才需要公开。”
孟山都第三方代理律师表示,毒理学试验报告不予公开决定有法律规定,不公开是否对公共利益有影响是由被告职权综合考虑作出的有权决定的事项,同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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