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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停险”赚足眼球惊动监管层 互联网保险创新之惑

作者:叶琪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5-04-17 22:47:00

摘要:借道牛市,近期一款互联网保险产品“跌停险”在赚足大众眼球的同时也引发了监管层的关注。

“跌停险”赚足眼球惊动监管层 互联网保险创新之惑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叶琪 北京报道

借道牛市,近期一款互联网保险产品“跌停险”在赚足大众眼球的同时也引发了监管层的关注。实际上,互联网保险在创新路上一直屡遭争议,贴条险、雾霾险、赏月险、世界杯遗憾险、春晚收视率险、吃货险等,这类“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的奇怪险种多数都在推出不久后即被保监会叫停。

“此类保险创新令人纠结之处,倒不是缺乏可用于评估定价的历史数据,而是很难界定到底是创新还是噱头、是保险还是赌博。”在专业智能保险推荐平台靠谱保的创始人兼CEO吴军看来,这两者本是一体两面、一线之隔,如何拿捏尺度、说服监管,比市场开发更需要智慧。

跌停险风波

“为了1.2亿被跌停困扰的你,雪球新品,即将发布。”4月1日,投资社交平台雪球网宣布正与国内某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联手开发股市跌停险,不久将正式推出产品。尽管选择在愚人节这天发布消息可看出雪球网小心试探的态度,但显然它是在玩真的。

该产品宣传资料显示,“跌停险”可为“个人股票账户资金损失”提供保障,并对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拥有A股有效账户的雪球网用户开放预约。

“A股拥有全球最庞大的股民数量,但一直缺乏一款针对此人群的有效的保险产品。为了能让大家普遍建立起风险意识,并减轻其投资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雪球推出了跌停险这款产品。” 该产品经理称。

对于赔付标准,雪球根据大数据风险评级分为ABC三档,分别对应低波动风险股票、中等波动风险股票、高等波动风险股票。如A档是经雪球大数据评级为低波动风险的股票,单只股票投保金额为100元,购买一份跌停险,投保期内,如果发生股票单日跌停,一次性赔付1万元;投保N只股票,可获保险理赔N×10000元;投保期内,如果发生单只股票两次跌停,一次性赔付2万元,单只股票3次跌停,一次性赔付3万元,3次以上,按3次计算。

虽然当日这款产品已有2万多的预约数量,但仍有不少股民对该产品存疑:这表面上看起来是保险,但更像是一定赔率的赌博工具,赔付只和股票跌停挂钩,而不是和损失挂钩,那不就意味着部分股民可以套利?

“这款产品会不会步‘世界杯遗憾险’、‘贴条险’等产品的后尘,抑或成为互联网保险的创新产品,广大保险消费者面临诸多疑问。”4月9日,保监会通过网站发布消费者教育及风险提示称,该投资社交平台预约投保有违法之嫌。

根据《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只有保险公司才是开发保险产品的合法机构,且所开发的产品需向中国保监会报备,才可由保险公司或具备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销售。因此,保监会认为目前未接到有保险公司开发此类险种的报告,而雪球网虽然声称正在与保险公司合作,计划利用保险公司的优势推出该款产品,但是其通过网站预约投保的行为有违法之嫌,保监会将对相关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后公布结果。

不过,在市场看来,选在愚人节当天发布,雪球的目的也就是试试市场的反应和监管层的态度,给自己留一个可下的台阶。“4月1日那天预约的的确不是保险产品。”在监管压力下,雪球网又声称不做违法的事情,真要推出保险产品,也一定会合法合规。

“实际上去年就有公司打算推出股票价格指数波动保险,但也是被保监会认为产品设计不符合保险原理而没有批。这类产品即便报上去,都不容易通过。”一位财险公司产品开发部人士对记者表示。

创新边界的疑问

在“互联网+”的持续发酵下,市场显然看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深不可测的发展潜力。根据保监会统计,2014年,互联网保险业务规模继续大幅增长,当年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与此同时,互联网渠道业务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已经升至4.2%。

“面向新市场,是保险创新比较困难的地方。”吴军对记者表示,创新的视线完全可以放在扩大产生风险的标的的范围,从人身、财物扩大开来,比如消费体验、情绪、感受,甚至人文关怀、投资损失,但这类保险的界定存在拿捏尺度的问题。

保监会在风险提示中称,保险的核心功能是保障功能,而“跌停险”类似对赌游戏,有“BC”嫌疑,利用“跌停险”对股价波动进行保障有可能进一步放大金融风险。

根据保监会的解释,保险风险具有客观性、可能性和偶然性,不受人为因素影响,不可控,而股票“跌停”是可以受人为因素影响的,“世界杯遗憾险”、“贴条险”等也并未体现保险对客观事件的风险管理功能。

那么,互联网保险创新的边界在哪里?在吴军看来,由于创新的范围不明朗,创新者不了解监管的态度、尺度,标准的缺失令创新者无所适从。“谁来制定这个标准?监管、行业、企业,还是消费者?” 他指出,保险行业本就保守,创新难度也高,因此创新者的成长空间更需要扶持和指导。

值得一提的是,有不少这类产品如“跌停险”、“贴条险”等的相关负责人均表示过,其实他们推出的并不是保险产品,而是类保险服务或互联网增值服务。

“可能到了需要对保险合同的定义进行清晰的法律界定的时候了。”一位大型险企精算总监表示,各种与保险擦边的产品今后只会越来越多,如何界定它们是否属于监管范畴的保险产品,无法回避,如果界定模糊,保险监管的基础将被动摇。

吴军也有这样的疑问:“如果不带个‘险’字,监管要不要管?怎么管?互联网语境下的‘互联网+’,是不是有可能改变保险的原始定义?”他认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最有效的办法是重新定义渠道:渠道不仅仅是保险产品的销售者,也担任了保险产品的直接需求提出者、创意者,甚至参与到研发和未来的市场利益分割中,即保险产品众筹。比如退运险,主导方不是保险公司,而是渠道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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